长发〔2016〕7号《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长发〔2016〕7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打好服务业发展攻坚战,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个五”战略,立足吉林看长春、放眼全国看长春、走向世界看长春,解放思想,对标先进,以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扩规模、提质量、增效益为核心,以推进服务业攻坚战为载体,坚持集聚发展、项目带动、品牌引领、产城融合,优化发展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进现代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品质提升,在打造经济量级升级版中率先实现服务业提档升级。
(二)发展定位
立足服务全省、带动长吉图、辐射周边3000万人口,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重点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现代商贸、人力资源等服务业,力争率先形成工业和服务业“双拉动”经济增长格局,率先构建以服务业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率先建成东北亚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
(三)主要目标
量级提升,服务业要以高于全省平均增速的速度提速增长,力争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服务业发展要以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速度增长。
比重提升,力争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0%,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
水平提升,服务业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60%,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50%,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与服务经济的融合度更高。
二、优化发展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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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五)简化审批登记事项
严格依法实施登记前置许可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对涉及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质类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特定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允许“一址多照”;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内的,允许“一照多址”。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三、强化要素支撑
(六)强化规划用地保障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服务业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允许服务业项目用地采取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社会资本举办的服务业机构与国有事业单位享有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
支持“退二进三”、旧城区改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土地用于服务业发展。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并连续经营的,在保持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享受五年期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利用被重组工业企业用地从事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的,可享受价格优惠政策,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现代物流项目和高端装备修理服务业项目,按工业用地供地。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按科教用地落实用途,参照工业地价出让土地。
对民间组织投资兴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项目用地,可参照工业地价出让土地;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项目用地,只有一个意向性土地使用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盐碱地和工矿废弃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旅游项目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景区内建设的亭、台、栈道、步道、索道缆车、厕所等设施,规划确定为公园用地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参照工业用地地价标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权利类型的前提下,上述机构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享受五年期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期间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对利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存量房产、老工业企业厂房,兴办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研发设计、产品展示、“互联网+”、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权利类型的前提下,享受五年期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
对以上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业态的认定与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5〕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文化及相关产业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5〕30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物流服务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强化融资支持
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支持商业银行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鼓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为服务业企业融资提供必要增信和周转接续手段,支持债务重组。对经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加大对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
拓宽信贷抵押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抵押品创新,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解决服务业企业抵押品不足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融资。与社会资本一同发起设立服务业发展基金,并以股权投资方式降低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提升企业自身融资能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八)强化人才支撑
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按照长府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对从事金融、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旅游、健康养老、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发展行业的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经市政府审核认定后,可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人才奖励或住房、交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并按我市高层次紧缺人才优惠政策享受在职称评审、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政策待遇。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可申请特设岗位聘用。对新设立或从长春域外迁入的产业规模较大、国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给予每人2万元的人才奖励,发展我市服务业新兴业态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服务业领军人才,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10万的人才表彰奖励。
加强培训用人支持力度。支持有资质的高校、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有效开展服务业人才的相关培训,采取“先缴后补”或“先垫后补”办法,对培训合格且获得相应职(执)业资格人员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各级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服务业企业发展,搭建人才引进、人员招聘对接服务平台,采取免费服务、跟踪服务、保障服务等措施,为服务业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九)确保水、电、气、热供给
严格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养老服务业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云计算、大数据等项目,给予电价政策支持,纳入“用电大户直购电试点”范围。
四、加强财税支持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增强财政性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到2020年用于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的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达到2亿元。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业态、重点项目、重大载体和重点企业发展,支持服务业改革试点、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支持城市核心区域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以及为中央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提供配套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筹备设立长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切实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
(十一)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的,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对服务业企业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五、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
(十二)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
按照长府发〔2015〕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扶持奖励政策,积极引进金融机构,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做大做强。设立金融业发展支持专项,对新设或迁入我市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市政府审核认定,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用未满3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和出租,补助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符合条件企业,连续2年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支持有条件的城区(开发区)发展民间金融街,促进企业集聚,发挥集聚作用。对由各区政府(或企业)搭建并实际运行的金融街服务中心(或服务平台),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投资补助。
对入驻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2亿元至30亿元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消费金融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跨区域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驻满1年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按其1年内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信息(科技)服务业发展
落实长府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支持信息(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设立信息(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专项,鼓励引导“互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科技)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企业购买、自建自用业务办公用房的,经市政府审核认定,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用未满3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和出租,补助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符合条件企业,连续2年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对首次获得国际软件成熟度认证达到CMM3级、CMM4级、CMM5级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达到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支持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落实长府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专项,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投资补助。对新建文化创意与科技研发等融合发展的专业孵化器,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按孵化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利用老旧工业厂房、历史建筑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市规划布局的,在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大力扶持原创动漫、影视、游戏等创意产品。取得国家级“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投资创作,由本市申报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十五)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落实长府发〔2015〕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的意见》(长府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支持专项,加强物流行业和金融部门(银行)合作,搭建物流行业“种子基金-助融贷”业务平台,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物流园区项目建设,对符合全市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新建规划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物流园区项目,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物流企业开展甩挂运输,凡进入省级以上试点的甩挂物流运输企业,每台主车及挂车补助5万元。支持物流企业采购新能源运输车辆,每台车补助5万元。支持物流行业开展多式联运,对进入省级以上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城市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企业及商务部确定的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新购的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予以补助燃油车单价的1%、燃气车单价的5%、油电混合车单价的10%、电动车单价的15%,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大型商贸企业将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且外包实现销售额占其在本市总销售额3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六)支持旅游业和会展业发展
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新兴支柱产业的意见》(长发〔2014〕26号)以及长府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设立冰雪旅游产业发展支持专项,鼓励开发冰雪旅游产品,加大对“净月雪世界”等品牌产品的培育力度,对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并实际开展冰雪产品建设和经营服务的企业,经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后,按照项目产品建设规模和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总额,对大众化冰雪娱乐项目给予10%的投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滑雪类冰雪项目给予20%的投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净月雪世界”、冰雪温泉及关东文化主题冰雪产品等市政府确定的冰雪旅游品牌项目给予30%的投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支持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重点扶持滑雪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支持国家级5A、4A级景区和省级5A、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支持特色旅游业加快发展,在重点平台、重要载体(旅游示范实验区、工业和农业示范区、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和特色文化旅游点)上给予政策倾斜。
壮大会展业规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招展引会,努力引进一批有影响力、拉动作用大、能扎根的品牌展会,策划和开发一批规模大、有培养潜力的新展会,做大做强一批现有重点展会,精心培育和扶持一批中小展会,打造多层次、多元化、多类型的展会格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会展设施,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树立先进办展理念,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着力引进、培育和发展一批会展企业,努力构建以重点展会组委会和大型会展集团为主体,以中小办展公司为辅助的办展新格局。
(十七)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设立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专项。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县(市)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省级、市级“农村电子商务试点县”的县(市),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省级、市级“电商镇”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省级、市级“电商村”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八)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支持专项。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发展。放宽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在我市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投资者可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对新设或迁入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区域总部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市政府审核认定,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自用未满3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和出租,补助资金由市和机构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符合条件的机构,租赁2年以上的,连续2年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和机构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新建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后建设法人单位自持物业比例达地上建筑面积50%以上、入驻创新创业企业50家以上,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家以上,经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共同审核认定后,每年对建设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1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利用现有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老旧商务楼宇和存量用房,房屋产权单位对其进行更新改造,转型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产业园的,改造完成并通过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共同审核认定后,给予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被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对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投资补助。
六、加强服务业载体和品牌建设
(十九)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落实长府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投资建设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商业综合体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对符合专项规划的申请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关于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申报程序和认定标准组织认定,重点支持不含商品住宅开发且建成营业后建设法人单位5年内自持物业产权比例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项目或具有填补区域空白作用的项目,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享受《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1〕28号)中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对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项目年度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建设法人单位投资奖励补助。
支持投资建设特色街区项目。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建街区:以带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呈网状辐射,街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自持街区物业产权比例达50%以上,且长度大于300米(按临街单边计算,下同),具备购物、餐饮、娱乐、商务、文化、旅游等功能的综合性特色街区,或主营行业店铺营业面积占街区建筑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专业性服务业特色街区,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每年对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3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对填补行业空白,辐射带动作用强,服务业态特色鲜明,街区合计总长度超过1000米的大型特色街区,每年对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10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对根据我市冬季气候特点,为满足街区经营和消费需求需要,街区区内道路上部规划建设封闭顶盖的新建特色街区,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规范前提下,道路上部封闭部分建筑面积按地下空间对待,可不计容积率、不办理房屋产权。对利用现有城区街道改造、扩建且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特色街区,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每年对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1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
支持投资建设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建服务业集聚区:业态符合支持范畴,产业集聚度高、特色突出,有专业管理机构,园区规划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或地上规划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集聚区建成后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自持物业产权比例达集聚区建筑面积30%以上,经申请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授予长春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并给予集聚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二十)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落实长府发〔2015〕11号中支持创新创业中心建设的政策。对新建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后建设法人单位自持物业比例达地上建筑面积50%以上、入驻企业产业集聚度达70%以上的创新创业中心项目,经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共同审核认定后,每年对建设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2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现有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老旧商务楼宇和存量用房,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经营单位对其进行更新改造,转型为创新创业中心的,改造完成并通过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共同审核认定后,给予管理经营单位一次性300万元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建立一批服务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被确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支持各类园区整合优势资源建设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
(二十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年增长率达10%以上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给予运营补贴100万元;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亿元,年增长率10%以上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给予运营补贴200万元。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新增入库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十二)加快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
深化“吉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评选活动”,对市域内上榜名牌给予20万元奖励;启动开展“长春市十大服务业名牌评选活动”,对上榜名牌给予20万元奖励;深化“吉林省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评选活动”,对市域内上榜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启动开展“长春市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评选活动”,对上榜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国家新认定的服务业驰名商标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识认证。大力推进全市餐饮、住宿行业国家级酒家、绿色饭店等级评定工作,对获得国家钻级餐饮企业和绿色饭店称号的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对获得 “中华老字号”“吉林省老字号”的认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对服务业企业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并经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按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服务业企业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批准发布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励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新启动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资助。
七、推动重点区域突破发展
(二十三)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
大力支持长春新区、净月西区、南部新城、西部新城等区域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同时,支持百里伊通河生态长廊重点区域发展生态经济。在上述区域内,采取规划重点建设区块、规定主营业态、投资强度、建筑设计控制条件、企业自持产权比例和实行差别化土地出让价格等引导方式,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推进多规合一,着力引进一批高辐射带动、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高端项目。按以上方式出让的土地,符合准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需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完善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服务业发展攻坚领导小组,建立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全市服务业发展,负责顶层设计、政策制定以及重大战略推进,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组建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任务协调、运行调度、政策落实和发展成果的评价与考核等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服务业发展攻坚工作纳入到全市绩效考核中,定期通报。
(二十五)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充实人员队伍,建立数据平台,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明确统计范围、统计对象和责任分工,实现服务业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十六)本意见所涉及的项目、企业和个人的补助(贴息、补贴、奖励)等资金,市级承担部分,在市级服务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承担部分,在区级设立的服务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年度预算内资金安排中列支。
(二十七)本意见与我市已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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