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2014〕26号《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新兴支柱产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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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新兴支柱产业的意见




长发〔2014〕26号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综合性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需求旺、乘数效应大、发展前景好。进一步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居民消费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新兴支柱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方向,明确产业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全省旅游业发展会议和市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树立科学旅游观,以培育旅游新兴支柱产业为目标,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按照建设绿色、智慧、人文城市的新要求,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突出特色、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旅游开发向集约型转变,旅游服务向优质服务转变,实现发展旅游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为加快打造创新型城市,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建设幸福长春,推动长春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市接待旅游人数突破8000万人次,实现旅游业总收入170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主要指标增速保持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旅游业竞争力、影响力、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总体规模位次前移,旅游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兴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到2020年,全市旅游接待人数实现1.1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2300亿元,努力将我市打造成长吉图旅游产业带核心城市、东北地区旅游枢纽城市、东北亚区域重要旅游目的地城市。

二、完善产品体系,推进融合发展

(三)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产品体系。深入开发新中国汽车、电影、航空、科教文化以及警示文化、历史民俗文化、生态文化、乡村文化等城市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培育形成汽车工业、电影文化、航空科教、伪满遗迹、生态冰雪、休闲消夏、温泉养生、历史遗迹、民族民俗、乡村体验十大文化旅游产品体系。

牵头单位:宣传部、工信局、教育局、农委、文广新局、体育局、旅游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民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园林局、水利局、林业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一汽集团、皓月集团、北车集团、吉林大学、东北师大、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大学、长春建筑大学、吉林艺术学院、空军航空大学

(四)促进旅游与文化融合。加快推进以长影老区为中心的电影文化主题社区和长影世纪城二期工程、snow小镇项目建设。完善以伪满皇宫博物院、伪满“八大部”为核心的警示文化旅游产品,尽快实现由部分遗迹局部开放向重点遗迹整体开放推进。加快以历史遗迹观光、民族民俗体验为主题的历史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建设,积极发展富有地域特色的文艺演出娱乐产品。深化旅游与生态文化的融合,加快开发一批以森林、湿地、冰雪、温泉、江河湖泊等为资源,以“春看花、夏避暑、秋赏红叶、冬玩冰雪”为特色的生态文化旅游产品。到2017年,力争创建1个国家级旅游创新发展实验区,打造6个国内知名文化旅游园区、4个历史文化旅游街区,建成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3个、旅游度假区4个。

牵头单位:宣传部、文广新局、体育局、旅游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民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园林局、水利局、林业局、伊通河管委会,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吉林大学、东北师大

(五)促进旅游与工业融合。加大工业观光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建设和完善一批以汽车工业观光、汽车历史游览、汽车文化创意体验为主题的文化旅游产品,推进汽车博物馆和汽车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建设,全面展示新中国产业布局为我市留下的丰富历史遗存和特色文化。规划建设中国轨道客车博物馆,打造以轨道客车、农产品加工、高新企业等为代表的现代工业观光产品。积极推动旅游装备、旅游用品制造企业创新发展。到2017年,力争创建3个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6个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

牵头单位:工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宣传部、国土局、规划局、园林局、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一汽集团、北车集团

(六)促进旅游与农业融合。依托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挖掘文化内涵、突出乡村特点,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精品。积极培育乡村旅游合作社、休闲农业合作社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鼓励引导乡村旅游组织化、集群化、差异化发展。推动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发展建设一批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旅游小镇,建设一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积极研发、生产以农副土特产品为原材料的特色旅游商品,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利用惠农资金加强卫生、环保、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到2017年,建成3个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个旅游名镇,50个示范村、200个示范户。

牵头单位:农委、旅游局

配合单位:建委、民委、国土局、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七)促进旅游与商业融合。加强旅游商品品牌建设,重视旅游纪念品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培育体现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加大对老字号纪念品的开发力度。合理布局旅游购物网点,扩大旅游购物渠道,推动特色商业街、餐饮、主题酒店和特色商品购物区景区化建设,不断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到2017年,培育集旅游商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重点企业20个,争创在国内较有影响力的旅游名牌产品40个,把长春培育成辐射东北、影响全国的旅游商品集散中心。

牵头单位:商务局、旅游局、文广新局

配合单位:规划局、质监局、工商局、文联,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八)推进旅游与城市建设融合。坚持城旅一体化发展,以“旅游即城市、城市即旅游”为理念,把旅游融入城市整体发展综合布局,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旅游功能、融入旅游要素,加快向现代“宜居、宜业、宜游”的综合性城市转型。围绕建设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新成果向旅游精品转化,进一步提升长春旅游“新十五景”的接待能力和服务功能,打造成我市标志性景观和旅游新品牌。

牵头单位:规划局、建委、工信局、宣传部、园林局、旅游局

配合单位:文广新局、国土局、市容环卫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伊通河管委会,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九)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紧紧围绕我市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链条来部署旅游产业创新链。加快推动旅游业与体育产业、金融业、信息产业、物流业、会展业、健康服务业和养老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体育竞技旅游、研学旅游、老年旅游以及房车游、营地游、养老养生游、低空飞行等新产品、新业态,丰富产品体系、推动产业转型。

牵头单位:发改委、工信局、老龄委、卫生计生委、贸促会、旅游局

配合单位: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交通局、教育局、体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三、壮大市场主体,提升产业素质

(十)培育壮大旅游企业。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打破行业、地区壁垒,推动旅游要素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旅游企业专业化发展,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和涉旅企业开办旅行社。鼓励本地旅行社在省外、境外重点客源市场开办分支机构。全力推进景区升“A”、饭店增“星”、旅行社增量计划。到2017年,全市五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总体规模翻一番,旅游新增就业人数24万人。

牵头单位:工信局、旅游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工商局、工商联,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十一)推进旅游企业创新发展。以打造品牌为核心,以现代技术为手段,加快旅游企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实现经营专业化、市场专门化、服务精细化。培育一批旅游规划设计、创意咨询企业,不断提升旅游产业创意和研发能力。支持旅游电商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推动旅游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创新增强企业实力、提升产业素质。

牵头单位:旅游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四、健全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旅游交通服务。加快旅游交通网络建设,推进组建吉林航空公司,尽早实现国内省会城市航线无盲点、省内支线连网成片、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千万人次、基地机场向枢纽机场转变的目标。将新建旅游景区、重点旅游项目与主要交通干道之间的连接道路及停车场建设,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建设规划。增加旅游客运和公交专线,市中心50公里半径内主要景区(点)实现客运公交化。开放旅游汽车公司经营景区直通车客运专线,加快发展城市公交旅游观光巴士。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完善指引、旅游符号等标志设置。

牵头单位:发改委、交通局、旅游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园林局、建委、规划局、公用局、商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十三)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和完善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引导标识、厕所、紧急救援设施、旅游信息服务以及垃圾污水处理、安防消防等基础设施。推动城市公园向A级景区功能提升。完善景区游客服务中心设施及服务。加强城市旅游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强化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以及游客集中区域旅游咨询服务功能。城市供电、供水、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

牵头单位:发改委、园林局、旅游局、交通局、机场集团、长春站

配合单位:建委、规划局、公用局、市容环卫局、工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十四)加快智慧旅游城市建设。落实国家旅游信息化标准,加快推进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提高旅游公共服务智慧化水平,逐步建立基于现代信息技术、适应大众化和散客化趋势的旅游管理与服务模式。鼓励传统旅游企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使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商业创新。到2017年,实现旅游者享受便捷智能的旅游服务、旅游企业数字化运营、旅游政务管理智能运行的智慧旅游格局,旅游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牵头单位:旅游局、工信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公安局、园林局、交通局、商务局、气象局、联通长春分公司

(十五)大力拓展客源市场。加强旅游目的地城市形象包装和推广,面向境内外客源市场策划举办有影响力的旅游促销活动。大力实施旅游进社区、进乡村工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旅游惠民活动。加强区域合作与联动,支持多种形式的旅游联合体和旅游联盟,打造一批区域精品旅游线路。积极组织公益性旅游宣传,在公共媒体开设旅游专栏和频道,在重要交通节点和人流密集区域设立旅游公益广告。充分发挥新媒体高效快捷、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的传播优势,加强旅游网络化、智能化营销推介。

牵头单位:宣传部、旅游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十六)切实保障旅游安全。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求助技能培训。旅行社、景区要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开展安全培训。景区要加强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安监局、旅游局、质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十七)加快转变旅游服务方式。实施标准化示范工程,统一旅游服务标准,拓展覆盖领域,实现标准化、个性化、精细化服务有机统一。加强旅游信息服务,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风险信息、旅游服务质量信息、旅游市场供需信息。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大力宣传“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中国旅游核心价值观,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参与的旅游诚信体系。切实发挥旅游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和机制,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数据库,健全旅游服务评价体系,探索完善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

牵头单位:旅游局

配合单位: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十八)深入推进依法治旅。全面实施《旅游法》,强化旅游法治建设,健全执法队伍,增强执法能力。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行为。建立公安、交通、文化、物价、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牵头单位:旅游局、法制办

配合单位:发改委、编办、公安局、交通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十九)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制定旅游人才发展和教育培训规划,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一线技能服务人员队伍,培养和引进一批复合型旅游高级管理人才。强化旅游管理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导游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到2017年,完成对市内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牵头单位:组织部、人社局、旅游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五、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二十)建立高位统筹的发展机制。成立长春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副市级领导为副主任,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作为旅游产业发展决策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实施重大旅游项目,协调跨产业融合发展重大事项,考核评估旅游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绩效情况。组建长春市旅游开发集团,负责文化与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开发建设与运营,探索国有文化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推进全市旅游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加快旅游业发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高位统筹的联动机制,在全市形成齐抓旅游大产业,共推旅游大发展的整体合力。

牵头单位:国资委、旅游局、文广新局、人社局

配合单位:编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二十一)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旅游规划评估机制,未经同级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的旅游规划一律不得实施。在市和县(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等相关规划的制定及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旅游功能,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条件、预留空间。强化旅游规划执行力,重大旅游项目、重点旅游片区规划、立项、审批要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牵头单位:发改委、规划局、建委、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农委、旅游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二十二)建立旅游项目推进机制。把旅游大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板块重要内容,明确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到2017年,全市实现旅游投资累计1000亿元。建立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机制,各(县)市要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项目招商和启动,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用地、资金、政策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配合单位:发改委、规划局、商务局、国土局、建委、环保局、旅游局

(二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按财政增长幅度给予逐年递增。从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本级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重点旅游产品和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宣传促销、人才培训以及贴息、奖励等。设立航线开发专项补贴资金,采取定额补贴与动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航空公司、旅游公司开发航线产品和开展航线促销。水利、文化、城建、宣传、会展等相关专项资金要向旅游产业倾斜。

牵头单位:财政局、旅游局

配合单位:宣传部、水利局、文广新局、建委、贸促会,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二十四)强化政策扶持。对经发改、旅游部门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在土地利用、税收减免、资金补贴、奖励等方面给予现行相关政策支持。新开发旅游景区,按门票征收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地方留成部分返回。新建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企业,给予现行相关税费减免。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和新评5A级景区给予资金奖励,新评五星级饭店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对获得国家、省及市级乡村旅游企业和相关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落实星级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按不高于实际安装终端数的70%收取。对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项目给予适当贴息补助。旅游景区的特许权、运营权、收费权、门票以及物权收益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牵头单位:财政局、地税局、国土局、发改委、旅游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

(二十五)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

牵头部门:人社局、总工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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