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黄管发〔2018〕18号《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标识标牌管理(暂行)规定》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标识标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黄管发〔2018〕18号
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标识标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2018年3月30日
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标识标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景区内标识标牌的建设和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和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景区内标识标牌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三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负责编制景区标识标牌专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A级旅游区、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水利风景区的规范。
第四条 规划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各类标识标牌的审核、制作、安装和日常维护维修。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类标识标牌的日常清洁。
第二章 分 类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标识标牌,主要包括:
(一)入口处形象标识。指景区大门入口处为了展示景区自身独特形象的标识牌。
(二)全景图。指导游全景图。
(三)导览图。指景区各分片区区域性的游览图。
(四)指示牌(标识牌)。指景区内引导方向或者方位的标志标识。
(五)景物介绍牌。指介绍主要景点、景观或相关展示内容的介绍说明牌。
(六)警示牌。主要指安全警示牌、禁止性警示牌和公德提醒牌。
(七)温馨提示牌和公告牌。指对游客的友好建议或景区游览项目的公示内容。
(八)公共信息符号牌。指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设施、工具等的标识牌。
(九)路牌。
第三章 设 置
第六条 管委会所属部门和单位需设置标识标牌的,须上报规划建设部门,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实施。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标识标牌的类别、用途、安装位置等。
景区内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设立单位或个人还应首先报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方可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送内容应提供临时性户外标识标牌设置方案和彩色效果图。
如发现未经审核私自设置或改动标识标牌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条 景区内标识标牌的外观设计应遵循整体统一、突出文化和生态协调的原则。
第八条 景区内标识标牌材质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景区所处的地理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特点、标识标牌设置的密度等因素,应做到符合景区文化内涵并美观经久。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发现出现断裂、歪斜、倾覆情况,或破损、残缺、腐蚀和严重褪色等受损现象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管委会其他各部门和单位在所管辖区域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及时通知规划建设部门。
第十条 设置任何标识标牌须严格遵守风景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毁坏基础设施和绿地,不得超权限审批,不得影响景区环境。凡毁坏景区基础设施和绿地的,必须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须在现有标识标牌处临时作业或临时移动标识标牌的,必须在实施前和完成后及时通知规划建设部门,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该标识标牌进行临时安置和恢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依法审核景区内各类标识标牌,有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标识系统管理规定》(郑黄管发〔201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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