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信规字〔2018〕7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18〕7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担保公司、银行和企业:
现将《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6〕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8〕27号)精神,市本级财政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承担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责任。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累计三年补偿不超过5000万元,纳入我市再担保体系的项目方可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应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界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政策指引,监督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核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按规定纳入下一年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三)对不良项目代偿的额度、比例及代偿资金核销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五)对受托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编制的风险补偿资金预算。
(二)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的绩效自评进行复核或委托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公司”)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运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控制机制和项目贷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二)选择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与相关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风险补偿比例、补偿条件、风险控制等事项,加强风险防范;
(三)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及确认;
(四)对风险补偿资金分担部分进行先行垫付,按程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不良项目的代偿资金;
(五)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贷后管理的监督,以及不良项目损失的核销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在广州市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时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
第八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设立分支机构,有独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制度;
(二)与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三)上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数据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5%;
(四)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年度报表。
第九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设立登记,合规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为广州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与银行保持着融资担保业务的合作;
(四)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五)按要求向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四章 运作模式与补偿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承担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责任,具体方式是:
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融资担保类产品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每笔贷款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10%,单笔贷款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单户贷款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十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融资担保类产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再担保公司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明确风险分担责任和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存后,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其向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保费的5%;
(二)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执行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国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平均年实际担保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
(四)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含本数),合作银行承担不低于本金损失的10%(含本数),市再担保公司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30%(含本数),其余的本金损失由担保公司承担, 利息(含罚息)由担保公司等机构按协议承担。
第十二条 对市再担保公司当年再担保贷款不良率6%以上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按照“独立审查”的原则进行。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向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查: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意向额度。经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由担保机构逐笔向市再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市再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存后,出具《再担保意向书》。
(三)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市再担保公司核实确认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在担保公司出具放款确认书后放款。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补偿资金分险分担项目的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再担保公司提交贷款执行情况,市再担保公司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况,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及时通知市再担保公司,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一)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
(二)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经营情况出现严重恶化;
(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丧失商业信誉;
(五)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受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还贷逾期30天以上的,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市再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进行同步代偿,原则上各机构应在90天内完成代偿。风险补偿资金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再担保公司申请,经市再担保公司审核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后,由市再担保公司先行代偿。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合作协议须约定具体机构负责对不良项目依据合同和法律进行追偿,并依法追究过错方责任,在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代偿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申请代偿补偿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风险补偿资金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要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办理。
(二)市再担保公司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代偿补偿的申请。递交材料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
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后,将市再担保公司垫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给市再担保公司。
第十九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市再担保公司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义务的,由市再担保公司提出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的核销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后,在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核销。
(一)借款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清算后仍无法清偿债务的;
(二)市再担保公司代偿后对借款企业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市再担保公司代偿后对借款企业提起仲裁,经仲裁机构判决或调解,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其他由于借款企业原因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条 市再担保公司应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半年度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情况汇总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抄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再担保公司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工作的监督考核报告,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监督考核报告内容须包括以下事项:
(一)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控制机制和项目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制的机构情况,包括该机构所属的行业、上年度与市再担保公司合作项目情况、出现风险的项目情况等;
(三)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所进行的受理、审核、确认等事项办理流程及相关资料归档情况;
(四)对出现风险的项目的办理情况、贷后管理的监督以及不良项目损失的核销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评定与整改:
(一)对担保公司的考核,以其上年度与市再担保公司合作的项目情况为依据,代偿比例超过5%的机构则不再具备与风险补偿资金合作的条件,由市再担保公司在本年度合作机构名单中予以剔除,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可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企业总规模、户数、间接增加的社会及经济效益以及被服务机构的评价。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如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市再担保公司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应发函要求整改,市再担保公司须按照要求定期汇报相关整改工作进展。
(四)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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