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8〕249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9-01-11 04:52:40

番府〔2018〕249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的通告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番禺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按照广东省的规定执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参照广州市的划分标准分为小型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户。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区域禁养规定。


(一)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二)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猪、牛(肉牛、奶牛)、羊等畜类养殖。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全部区域禁养:沙湾镇、市桥街、桥南街、小谷围街、沙头街、东环街、大龙街、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辖区范围内。


2.部分区域禁养:石楼镇、石碁镇、南村镇、新造镇、化龙镇辖区范围内。


一是距离城镇居民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距离公路、铁路、地铁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


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业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石楼镇、石碁镇、南村镇、新造镇、化龙镇禁养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禁养区范围设定的边界范围。


【石楼镇】


区划一:东至狮子洋水道,南至亚运南路以南500米及黄泥沥北堤,西至镇界,北至镇界。


区划二:距离地铁4号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石碁镇】


距离自来水取水口1000米范围内、地铁4号线两侧500米范围内;莲塘村、塱边村、石碁村、官涌村、永善村、南浦村。


【南村镇】


区划一:草堂村、里仁洞村、塘步东村、塘埗西村。


区划二:板桥村、陈边村、官堂村、江南村、罗边村、梅山村、新基村、员岗村、南村村、市头村、坑头村、樟边村等人口集中区域内。


【新造镇】


东至谷围新邨,北至番氮地块,南至暨南大学,西至南村镇市头村。


【化龙镇】


区划一: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含新驾考场)区域(范围为西至化龙运河,东至东二环高速,北至珠江水道围合成的扇形区域)。


区划二:番禺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区域(范围为东至七沙涌,南至规划莲花大道,西至规划南大干线,北至金山大道)。


区划三:距离佛莞城际两侧500米范围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石楼镇、石碁镇、南村镇、新造镇、化龙镇除禁养区外其余均为限养区。


三、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镇(街)予以配合;新建小型养殖场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由环保、农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生猪、牛(肉牛、奶牛)和羊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自行关闭或搬迁;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小型养殖场、养殖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养殖户及畜禽散养户养殖的畜禽由农业部门负责防疫工作,养殖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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