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人社规字〔2018〕2号《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南沙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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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南沙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



穗南人社规字〔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现将修订后的《南沙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12月14日

 

 

 

 

南沙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

 

 

一、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的内容。

 

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被征地基本情况证明。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被征地单位(行政村)2002年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和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人数等基本情况,并根据上述数据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二、被征地单位(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提出听证申请的,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听证会。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听证会结束(或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区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的说明。

 

三、被征地单位应在听证会结束(或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名单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公示结果说明。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被征地单位。

 

(二)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如果已经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单位出具征地项目涉及人员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说明,连同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经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参保情况进行公示7天,并在公示期满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公示结果说明。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被征地单位。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告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地单位应及时携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测算结果和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经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并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后,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中,对于经第三条第(二)项程序确认已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险资金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用地单位应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测算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应向用地单位统一出具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说明,并及时将养老保险资金发给被征地农民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被征地单位出具收到养老保障费用的证明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六、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以函件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七、对本省、本市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押金、与南沙区人民政府共同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后,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手续。

 

用地单位应在听证告知书发出之前,向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属重点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测算,并将结果告知用地单位。以缴交押金形式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手续的,用地单位在预存押金后向南沙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南沙区人民政府于5个工作日内与用地单位共同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八、以缴交押金形式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手续的,用地单位在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一次性全额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并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测算结果和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核、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后,将上述资料(复印件)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预存款的使用。

 

(一)为使被征地农民及时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以下简称“预存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地项目获得用地批准后,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地项目用地批准情况的说明,同时抄送征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为更好地使用预存款,在征地项目获得用地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制定参保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使用预存款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

 

1、在不超出预存款总额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可按不同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档次使用预存款缴纳养老保险费。

 

2、被征地的农转居人员可使用预存款缴纳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所需养老保险费。

 

3、被征地单位根据参保方案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十、征地项目未获用地批准,预存款(含押金)一次性全额退回用地单位,其中政府补贴资金退回相应财政部门。退款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向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退款申请,并提供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征地项目未获用地批准的情况说明、审核意见书(所有原件)、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交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再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保经办信息系统录入划款信息后,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被征地村集体社会保障账户。

 

(三)其中需退回政府补贴资金的,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退款情况(包括退款原因及退款明细等)函告相应财政部门,由相应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出具政府补贴资金退回途径的说明。

 

(四)审核意见书所有原件随退款申请材料送审核意见书出具部门作回收撤件处理。

 

十一、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从本程序发布之日起原程序(穗南人社〔2015〕194号文)同时废止。

 

十二、如今后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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