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规〔2018〕9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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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办规〔2018〕9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加快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旅游)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花都区加快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幸福产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打造粤港澳旅游目的地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花府办函〔2018〕147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绩效目标。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设立我区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其绩效目标是:培育发展优质旅游项目,优化我区旅游业发展环境,健全优质旅游产品体系,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打造粤港澳旅游目的地。


(二)基本原则。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三)扶持对象。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下列主体:镇街或集体经济组织、在花都区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花都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奖励扶持范围及标准


(四)扶持旅游重大项目。对于新建或扩建且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落户花都的旅游重大项目,视其在花都年度实际完成旅游投资总额情况及社会贡献情况,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且税收解缴关系在花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进行补助。


(五)扶持优质旅游企业。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花都的优质旅游企业,以及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经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旅游企业,按照《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产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花办发〔2017〕29号)《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企业上市发展实施细则》(花办发〔2017〕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别予以落户奖励和上市扶持。


(六)扶持旅游新业态项目。支持花都文旅城及周边区域、赤坭镇、梯面镇、芙蓉度假区等重点旅游片区的旅游业态集聚发展,对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优先发展方向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综合评价,纳入全区重大项目管理,按当年项目建设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七)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成功新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成功新创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中国红色旅游国际化示范基地、国家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成功新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成功新评定为五星、四星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


(八)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问询中心,对已经投入运营,经相应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5万元。


(九)扶持乡村旅游发展。成功创建市级旅游文化特色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授予花都民宿牌匾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定为金宿、银宿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于村(居)组建专业合作机构经营村内民宿的,机构成立一年以上,并成功吸收10家(含)以上民宿的,给予该村(居)或合作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评定为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星10万元,四星8万元,三星6万元,二星4万元,一星2万元。对纳入花都区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旅游厕所,分别予以新建15万元,改扩建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鼓励景区(点)做大做强。对于A级旅游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于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改造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停车场、标识标牌、安保设施、游客中心等基础设施(不含厕所)改造提升项目,经验收确认后,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对于旅行社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于新增出境旅游资质许可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区内外新设立5个(含)以上分社(含营业部)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鼓励星级饭店做大做强。对于星级旅游饭店连续两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


(十三)鼓励开发旅游特色商品。对开发生产具有花都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以及动漫、影视、网游、手游等文创产品和衍生品的企业,对产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区内经旅游部门认定的3A级以上景区、旅游酒店、购物场所、重点交通枢纽等设立花都特色旅游商品旗舰店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个旗舰店3万元奖励。


三、产业支持政策


(十四)加强旅游与其他发展规划的衔接。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并加强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旅游主管部门应统筹全区旅游资源,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并积极参与交通建设、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发改、交通、国规、住建、环保、农林、水务、城市更新等行业编制规划时,应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旅游专项规划的项目,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等方面予以保障。


(十五)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区旅游、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初研究安排旅游重点项目,建立旅游重点项目库,报区政府审定后优先给予扶持。其中,对编制旅游相关规划、旅游信息化平台、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旅游咨询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和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和投资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六)统筹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对旅游交通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网络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在项目投资时优先考虑满足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十七)加大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将旅游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纳入全区年度集中引进人才计划,充实一批有能力、有干劲的旅游干部到相关岗位上去。将旅游领域的高端人才纳入到全区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对其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项目资助、薪酬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每年有计划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四、供地用地支持政策


(十八)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积极将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对列入重点项目库的旅游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障,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土地利用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十九)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将旅游业用地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细分出来,合理确定旅游业用地的供给价格,实现土地的精准供应。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二十)积极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新增土地利用指标中,优先支持特色旅游小镇、特色旅游文化村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旅游问询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提高配建指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和宅基地,改造建设民宿、创客空间等场所;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5%)用于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乡村旅游设施建设;对乡村旅游项目中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以及符合乡村振兴等政策要求的民生用地所需指标,积极向上争取纳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统筹解决。


(二十一)积极探索旅游项目点状供地。支持乡村旅游创新用地方式,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原则,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广州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前提下,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除用地范围位于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以外,其余可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山就势,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半间距范围及必要的环境用地进行点状布局、点状征地、点状供应旅游项目用地,项目区内其他如水面、竹林、茶园等采用租用、流转方式进行保障。


(二十二)加强“三旧改造”的旅游开发。将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用地,纳入城市更新标图建库系统,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给予城市改造资金倾斜。


(二十三)支持利用林场资源发展旅游。落实《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18〕27号)精神,充分利用林场闲置土地资源,将森林公园内的道路、停车场、厕所等设施用地纳入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可不占用林地指标定额。支持旅游企业利用森林景观依法开设游览步道,形成具有旅游观光、防火等功能的绿色通道。支持在国有林场现有生产生活区域改造建设与森林特色生态景观风貌紧密融合的特色民居、森林木屋、汽车帐篷营地等旅游服务设施。


五、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二十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镇街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为在花都区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营业主体)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花都区行政区域内。


3.申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在花都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合法经营。


4.申报项目为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或新建旅游问询中心的,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承诺运营二年以上,新建旅游问询中心承诺运营三年以上。


(二十五)申报材料。在本措施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明确的范围内成功创建或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均可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申报单位根据本措施,填写《花都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经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后,向区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查验):


1.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花都区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4)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及批复文件。


(5)项目申报等级、品牌和达标证书过程中,由区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审核意见。


(6)申报项目建设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


2.专项资料


(1)旅游新业态项目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交:


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当年项目建设投入额证明材料。


(2)如项目涉及新增建筑面积,需补充项目备案文件和申报建设项目建设经费投入支付凭证(包括租用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


(3)新建旅游集散中心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交:建设费用相关凭证、运营旅游专线运输企业客运资质证明和与运输企业签订的旅游专线运营合同。


(4)新建旅游问询中心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供运营三年以上承诺书。


(5)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供运营二年以上承诺书。


(6)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供年主营业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必须真实有效,由法定代表人严格审查并签字确认。


(二十六)审核。属地镇街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花都区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连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档报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本政策措施第四条明确的补助项目,由区旅游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二十七)评审。区旅游主管部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奖励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提交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八)公示。区旅游主管部门通过花都区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项目申报情况、奖励扶持名单及金额,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十九)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旅游主管部门将奖励扶持资金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区人大批复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在花都区政府官网公布本实施办法及项目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内容。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等。


(三十一)资金申报单位收到旅游奖励扶持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品牌打造、旅游目的地项目建设、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育、旅游宣传营销体系构建等方面,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三十二)区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资金受领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区旅游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三十三)区旅游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审计。


(三十四)申报单位在旅游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取消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五)奖励扶持措施与花都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不相符或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三十六)本政策措施自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花都区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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