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增城管办〔2018〕75号《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1 05:31:30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穗增城管办〔2018〕75号

 

 

各镇街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以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域为受偿区域、生活垃圾输出行政区域为补偿区域为原则,建立本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补偿区域进入区属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区属设施”)的生活垃圾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受偿区域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适用行政区域。本办法适用于增城辖区内,包括荔城、增江、朱村、永宁四个行政街道,新塘、中新、石滩、仙村、派潭、小楼、正果七个镇级政府以及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适用区属设施。包括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棠厦生活垃圾填埋场、增城区餐厨垃圾综合处理厂(拟建)。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区属设施,是否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由增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报区政府确定后书面通知各镇街。

 

(三)适用垃圾类别。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包括以下三类:

 

1、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餐饮垃圾是指餐饮垃圾产生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废气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终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2、餐厨垃圾(不含餐饮垃圾和废弃食品油脂):是指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3、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两项以外的垃圾。

 

第三条管理职责

 

区城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区属设施生态补偿费额度分配管理、预算申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以及垃圾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计算上报;负责全区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的审核和支付。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并将每年的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编入各自的年度预算;负责核实并确认本辖区进入区属设施垃圾处理量;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补偿区域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态补偿费缴纳管理;受偿区域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态补偿费资金使用监督、预决算和绩效评价管理、设施周边群众协调和维稳、各相关单位联络等工作。

 

增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督促各镇街将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列入各镇街本级预算,并代各镇街向区城管局缴纳和结算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对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增城区审计局依法对区属设施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生态补偿费收缴计算标准

 

各补偿区域应缴纳生态补偿费根据该辖区进入受偿区域的区属设施处理的餐饮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的收缴标准计算,其中餐饮垃圾、餐厨垃圾收缴标准37.5元/吨,其他垃圾收缴标准75元/吨。

 

各补偿区域应缴纳生态补偿费=该区域进入其他区域处理的餐厨垃圾量×37.5元/吨+该区域进入其他区域处理的其他垃圾量×75元/吨。

 

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各补偿区域缴纳生态补偿费之和。

 

第五条生态补偿费分配计算标准

 

各受偿区域应分配生态补偿费根据该区域所辖区属设施接收处理其他区域的餐饮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量和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计算。

 

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应分配生态补偿费的垃圾量

 

各受偿区域应分配生态补偿费=该区域内区属设施接收处理其他区域餐饮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量×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

 

区属设施以用地权属所属镇街为受偿区域,同一区属设施用地权属涉及不同镇街的,按照各自用地比例分配该设施接收处理垃圾产生的生态补偿费。

 

棠厦生活垃圾填埋场用地权属所属的荔城街每年仍获得按照2014年设定的针对历史遗留存量垃圾污染补偿费444.6万元,另自2018年起,根据实际新增垃圾处理量计算生态补偿费。

 

第六条生态补偿垃圾量统计管理

 

每月10日前,区城管局会同各镇街核准上月进入区属设施垃圾处理量计量数据。每月15日前,各镇街完成上月垃圾处理量的核对。区城管局每半年一次根据已经核对的垃圾量统计表汇总计算各镇街需要缴纳(分配)生态补偿费的垃圾量(以下简称“生态补偿垃圾量”)。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已明确纳入适用范围的区属设施,自开始接收处理垃圾且计量设备正常运行之日起开始统计生态补偿垃圾量;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未明确纳入适用范围的区属设施,开始统计生态补偿量的时间以区政府批复为准。

 

第七条生态补偿费计算与清算管理

 

区城管局计算相关各镇街缴纳(分配)的生态补偿费额,每年11月底前,由区城管局计算当年度1月至10月期间的各镇(街)应缴生态补偿费;当年度11月至12月的各镇(街)应缴生态补偿费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统一结算;应缴费用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发文通知各镇(街),并由区财政局代为结算。

 

第八条生态补偿费预决算管理

 

每年11月,各镇街根据当年1-10月处理垃圾量预测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编入本镇街次年财政预算

 

受偿区域将年度生态补偿费使用计划纳入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动等原因需对生态补偿费支出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受偿区域按相关规定将生态补偿费纳入部门决算管理。

 

第九条生态补偿费使用管理

 

受偿区域生态补偿费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受偿区域应将辖区内每个区属设施的生态补偿费用于该设施周边环境治理。周边环境治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保洁(包括绿化租地);

 

(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基础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体育休闲,垃圾中转、压缩、分拣站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受偿区内垃圾运输道路沿线环境治理、道路保养、路灯等基础设施维护保养;

 

(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经济发展扶持、经济补偿;

 

(六)居民民生改善、居民健康检查;

 

(七)居民参与环境监督、环保宣传、周边环境监测评估、设施所在地维稳工作;

 

(八)经区、镇街(开发区)政府同意的居民合理诉求;

 

(九)确需改善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权益的其他事项。

 

其中(一)、(二)、(三)项涉及资金的投入使用额度不得少于受偿区域年度生态补偿费的30%。

 

用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如预算下达后一年内项目未启动,由受偿区域在以上规定范围内调剂使用。

 

直接对居民个人的经济补偿按照与区属设施距离就近原则分配,已实施搬迁的居民原则上不再享受,但其耕(林)地被用作设施绿化租地的,可由所在属地政府在生态补偿费中安排相应的经济补偿。

 

受偿区域结余生态补偿费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受偿区域职责

 

受偿区域应做好区属设施周边环境治理、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应对处理居民信访与诉求、保障区属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维稳责任。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区属设施正常建设运营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生态补偿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有受偿区域不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由区财政局通过次年财政清算系统对该区域生态补偿费按违规数额扣减,同一项目不重复追究责任和扣减补偿费。

 

受偿区域对本区域内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生态补偿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按区对镇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应急调度管理

 

经市政府、区政府统一调度,增城区运往市属或市内其余区区属设施处理的垃圾以及市内其余各区运往我区区属设施处理的垃圾,具体垃圾处理费用及结算方式以市政府、区政府具体批复为准。

 

注:应急调度具体事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参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6〕18号)执行。

 

第十三条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3139.html

本文关键词: 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