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18〕2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穗府办规〔2018〕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提升环卫工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全面推进我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智慧广州、低碳广州,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世界文化名城。
(二)基本原则。
按照我市营造“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城市环境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规范项目、统一标准、加强管理”,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环境,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建立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力争2020年我市环卫行业技术工种人数达到全部环卫工人的25%,2023年达到30%;促进我市环卫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我市环卫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适用范围。
从事市、区、镇(街)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包括环卫一线管理人员和涉及环卫其他后勤工作人员)。
二、规范环卫用工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用工。
用人单位(含市、区、镇〔街〕环卫管理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环卫工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二)规范工时制度。
严格实行环卫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环卫工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环卫行业用人单位应执行《广州市环卫作业年度预算指标》,不得安排环卫工人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不得在规范工时制度要求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变相强迫环卫工人加班(突发应急抢险工作除外)。
(三)有效抵御风险。
针对环卫工作特点,建立环卫工人风险保障机制。环卫工人因政策性原因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或发放生活性补贴。环卫行业用人单位每年应为环卫工人安排1次健康体检。发挥困难环卫工人救助基金作用,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工人的补助。
三、规范环卫用工基本成本
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是由基础工资、环卫岗位津贴、环卫工人工龄工资、高温津贴、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节日慰问金、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等构成(不含因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费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设置罚款以及没有法律依据的工资扣减规定,不得以罚代管。
(一)环卫工人基础工资标准。
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2018〕1773号),各用人单位应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广州地区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本意见实施后,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的120%,即不低于2520元,并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二)环卫岗位津贴标准。
环卫岗位津贴按照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分为三个等次:一类岗位津贴,每人每日补助20元;二类岗位津贴,每人每日补助18元;三类岗位津贴,每人每日补助15元。环卫岗位津贴按环卫工人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随同当月工资计发。环卫工人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其津贴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到岗之日起,改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
(三)环卫工人工龄工资。
1.环卫工人工龄工资设定原则。
按照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的年限分档计算工龄工资。
2.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
以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为起点,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视同1年工作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环卫工人可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工作证等足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
3.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分档标准。
根据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长短,分档计算。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基数为每月30元,累计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每月增加30元。环卫工人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的,工龄工资固定为每月450元,不再递增。环卫项目发包单位在招标阶段应按照人均10年工龄进行预概算。
4.环卫工人工龄工资计算和执行时间。
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发放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后每年1月工资发放前调整当年的工龄工资。第一次入职环卫行业的环卫工人工龄工资从下一年度起发放。
(四)高温津贴标准。
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五)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节日慰问金标准。
为关爱、慰问环卫工人,每年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市环卫工人节等节日每人发放慰问金共计不低于2400元。
(七)缴交社会保险费用标准。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和缴费比例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八)缴纳住房公积金标准。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7〕26号),用人单位为环卫工人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标准应不低于环卫工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
四、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奖金和技能岗位补贴激励性分配机制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环卫工人工资的发放形式包括奖金、补贴等。
(一)设立环卫工作绩效考核奖金。
鼓励企业发放环卫绩效考核奖金,激励提升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对完成工作突出的工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的工人减发绩效,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和办法应抄送属地区政府和市城管部门;市、区、镇(街)所属事业性质单位实施环卫绩效奖金发放,应制定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和办法报同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抄送市、区城管部门。月度绩效金额不得超过环卫工人月度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的15%。
(二)制定技能岗位补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市场需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技能岗位补贴发放标准,通过与环卫工人签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岗位技能补贴发放金额。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环卫工人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本单位人员技术和业务能力水平。可以对以下工作岗位发放技能岗位补贴:
1.道路(隔音屏、护栏)机械清扫(洗)车驾驶员、粪便运输车(垃圾运输车)驾驶员;
2.清扫保洁船舶驾驶、轮机工、垃圾填埋场推土铲运压实机驾驶员(操作工);
3.粪便处理厂(中心)粪便处理操作工(维修工)、环卫作业专用车辆修理工、环卫小型作业设备维修工;
4.一线环卫管理人员,含环卫站长(所长)、项目经理、其他项目管理主管岗位(专科及以上学历)、一线作业班长(组长)、环卫质量巡检员等;
5.其他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
五、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一)年休假条件和待遇。
环卫工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环卫工人享受年休假。环卫工人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环卫工人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环卫工人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视同工作的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环卫工人累计(含自就业以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三)年休假安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环卫工人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环卫工人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环卫工人年休假的,经其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环卫工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环卫工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执行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位
(一)各区环卫项目应将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作为用工概算、结算、调解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在招标过程中应根据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科学衡量用工报价合理性。
(二)环卫用工成本指导价包括基础工资、环卫岗位津贴、环卫工人工龄工资、高温津贴、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国家法定节日和市环卫工人节慰问金、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8个部分,其他项目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区要贯彻落实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擅自突破标准发放各种补助。属全市性重大活动保障的补助,由市城管部门统筹核准后方可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依据本意见,在环卫工人求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与环卫工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用工机制。
(五)鼓励环卫保洁企业在环卫作业中加大设备投入,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清扫率,因此造成环卫工人用工成本减少的,由项目发包方予以核定。
(六)原有合同期未满的环卫保洁项目,发包方应与承包方按照本意见的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由发包方按照原有的资金渠道申请追加经费后,足额发放环卫工人工资。
(七)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发包方与承包方新签订的环卫保洁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所明确的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位执行。
七、监督管理
市、区城管、财政、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检查用人单位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存在拒绝检查,谎报、瞒报现象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市、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环卫保洁项目的招标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履行环卫保洁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环卫保洁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绩效情况。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环卫用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四)市、区工会负责依法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环卫行业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推进环卫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商解决企业劳资纠纷。
(六)环卫保洁项目发包方(业主单位)应将本意见所明确的内容,在发包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书中加以列明并严格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八、有效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除特别规定外,有关待遇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市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
2.广州市环卫工人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位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4日
附件1
广州市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
环卫工作是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环卫工人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差,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环卫岗位津贴是补偿环卫行业工人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为了对环卫工人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保障我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稳定一线环卫队伍,特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岗位津贴范围
实施范围原则上按照原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3号)执行,适用于从事市、区、镇(街)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保洁项目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
二、岗位津贴等级划分
环卫岗位津贴主要根据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分为三个等次:
(一)一类岗位。
共包括16个岗位工种:
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工;
2.废物箱收集保洁工、垃圾分类分拣工;
3.公厕保洁工;
4.垃圾收集站点、路边压缩及吊装管理保洁工;
5.道路机械清扫、冲洗车驾驶员;
6.垃圾、粪便清运工;
7.垃圾、粪便运输车驾驶员;
8.清扫保洁船舶驾驶、轮机工、保洁工;
9.垃圾中转压缩站操作工;
10.垃圾填埋场推土、铲运、压实机驾驶员(操作工);
11.粪便处理厂(中心)粪便处理操作工、维修工;
12.卫生处理厂(中心)生化处理车间操作工;
13.垃圾焚烧厂操作工;
14.垃圾转运码头操作工;
15.环卫作业专用车辆修理工;
16.环卫小型作业设备维修工。
(二)二类岗位。
共包括6个岗位工种:
1.乱涂写、乱张贴清除工;
2.垃圾渗滤液处理工;
3.垃圾填埋场沼气收集工;
4.吊车司机(桥吊、正面吊);
5.垃圾分类督导员;
6.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管巡查人员。
(三)三类岗位。
共包括4个岗位工种:
1.中控室操作工(垃圾中转站、焚烧厂等);
2.垃圾场地磅计量工;
3.环卫专用油站(点)油料工;
4.环卫作业现场管理员(现场调度、指挥、垃圾压缩站长等)。
各单位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确定作业岗位津贴等级。
三、环卫岗位津贴标准
一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20元;
二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18元;
三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15元。
根据国家关于环卫作业津贴补助政策和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建立我市环卫岗位津贴的正常调整机制,按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涨幅比例,结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适当调整环卫岗位津贴标准。
四、环卫岗位津贴发放
按环卫工人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随同当月工资计发。
环卫工人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到岗之日起,其津贴改为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
五、环卫津贴资金来源
环卫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环卫作业工人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列入生产用工成本。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贯彻本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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