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规〔2018〕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关于鼓励招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关于鼓励招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花府办规〔2018〕6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关于鼓励招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广州市花都区关于鼓励招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加大花都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优质项目落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招商合作) 遴选一批社会知名度较高、业绩突出的社会专业招商机构(以下简称“引荐人”),与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定期沟通招商载体、招商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共同加强招商宣传推介和招商合作。
第三条(支持项目引进和产业集聚) 支持引荐人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项目。鼓励引进一批同类型骨干产业项目,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企业集群,支持建设主题明确的产业园区。支持对引进重大项目和产业集聚的引荐人进行奖励或补助,协助申请广州市各类招商活动补贴,协调解决项目落户落地问题。
第四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是指在引进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且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认定的引荐人。由财政供养的招商机构、部门和个人及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奖励条件)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通过我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的准入评估;
2.项目资金须来自区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3.项目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项目注册后(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我区年纳税总额均达1000万元;
4.项目必须为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开展正常经营业务,且在3年内无撤资行为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花都区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房地产、一般交通运输等项目;
2.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
(三)金融类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入资初期和对我区经济社会贡献两个阶段,分为“项目引荐落户奖”和“项目引荐贡献奖”两个部分进行奖励。
(一)项目引荐落户奖:按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5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项目引荐贡献奖:新项目注册后(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我区年纳税总额均达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在花都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连续两年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的项目经营贡献奖最高3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引荐人须在每年6月份前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奖励申报,提交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
2.引荐人的营业执照、与花都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申请落户奖)复印件;
3.引进企业投资方出具的确认引荐人为该项目引入落户过程中指定服务机构,确实发挥引进作用的确认材料;
4.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奖励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后支付招商引资奖励金。
第四章 资金预算和实施监督
第八条(资金预算) 区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金”,由区商务局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预算,每年安排设立专项资金并视当年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实施监督) 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引荐人在申报和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年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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