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旅发规字〔2018〕4号《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1 05:44:05


穗旅发规字〔2018〕4号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我局对《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11月15日


 


 


 


 


 


 


 


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导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导游证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或其出资人拥有产权,或者租用且租期从递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非住宅),能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直线固定电话2部以上;传真机和复印机各1台以上;具备与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1台以上。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前款第(四)项“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电子导游证)的导游;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经理人员,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可以兼任导游,经理人员不得兼任计调人员。


前款规定的“旅行社从业经历”不得少于2年;相关专业经历是指在中专以上院校或有关机构从事旅游管理或旅行社管理专业学习或研究的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年;旅行社与经理人员、计调人员、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从递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四条  申请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按以下程序顺序办理。


(一)申请人(出资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申请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到商务部门办理设立备案或许可。


(三)申请人(企业法人)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境内和入境旅游经营许可。


(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理由。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办理银行担保。


(七)申请人购买旅行社责任险。


(八)申请人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和责任险购买单据。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lxs.12301.cn)提出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电子件。


(一)申请人承诺书。承诺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符合并保持法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购买旅行社责任险。


(二)出资人身份证明。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境内的提交身份证,境外的提交通行证或护照;出资人为法人的,境内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国外的提交所在国法人证件及其认证资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场所来源证明。以出资人或旅行社自有产权的房屋作为为经营场所的,提交房产证;以出资人或旅行社租赁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该合同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来源证明。提交购买发票或收据。


(六)法定代表人资料。包括履历表(贴个人大头彩色证件照)、选举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经理人员资料。包括履历表(贴个人大头彩色证件照)、经理人员的任命书、经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经历或者专业经历证明及其劳动合同。


(八)计调人员资料。包括履历表(贴个人大头彩色证件照)、计调人员的任命书、计调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经历或者专业经历证明及其劳动合同。


(九)导游资料。包括导游的任命书、导游身份证明、导游证(电子导游证)、劳动合同。


(十)企业章程。


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从业经历证明应当由旅行社总社出具,盖总社公章,不得由旅行社分支机构出具;广州市以外的旅行社出具从业经历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该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毕业证或学位证作为专业经历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认证或学信网的查询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人民币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依法办理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同时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银行存款证明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和支付保费的发票的电子件。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维持旅行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和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法兑现承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许可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二)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的,按以下程序顺序办理:


(一)导游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


(二)导游所属机构(旅行社或导游行业组织)对收到的申请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制作导游证;


(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发放导游证。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应当为jpg、bmp、png的图片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2M)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穗旅发[2013]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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