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规〔2018〕7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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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花府办规〔2018〕7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九大“质量强国、质量第一”精神,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花都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花都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设置区长质量奖单位奖(以下简称单位奖)和区长质量奖班组奖(以下简称班组奖)。

 

单位奖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班组奖授予企业或组织中秉持工匠精神、创新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取得了优秀生产经营效益的一线班组。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企业或组织、班组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或组织、班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数量不超过9个。其中单位奖分为金奖、银奖、铜奖3个档次,分别不超过1家、2家、3家;班组奖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单位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班组奖评审参考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获奖档次,即当满足同一档次得分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多于该档次数量上限时,得分较高的获评为该档次,得分较低的降低一个获奖档次,以此类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区长工作的区政府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金融局,花都海关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监局、区金融局以及花都海关等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工作,积极宣传发动企业或组织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全区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第十二条 申报班组奖的一线班组,其所在企业或组织须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同时,班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内注册企业或组织中,从事一线生产、建设或服务,因经营需要组建或出于质量提升需要自发形成的,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班组。

 

(二)工作业绩突出,生产、建设或服务质量水平处于较高水平,注重技术创新和攻关改进。

 

(三)形成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推广意义。

 

(四)在改善组织质量、创新、品牌以及效益等方面形成一定成果或带来突出贡献。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作为单位唯一班组参与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班组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办公室。(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班组建议名单。(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班组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班组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分别给予每家金奖、银奖、铜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给予每个获奖班组所在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每年为30万元,列入区市场监管局预算,用于全区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宣传先进管理经验、组织质量奖评审,以及扶持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改进、申报上级质量奖等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的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班组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其中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得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环保、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班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班组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该企业或组织、班组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

 

(二)因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进行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确保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花府办〔201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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