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34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福州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08号),大力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牧业有机结合和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利用的治理路径,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促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关系,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统筹畜禽养殖产业与种植业发展的关系,科学引导产业提升整合,突出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管控。充分考虑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复杂性,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养殖规模、不同畜禽品种养殖场的粪污产生情况,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资源化利用模式,提高资源化利用成效。
3.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细化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
4.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建立政府引导,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渠道。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鼓励培育包括粪污收集、运输、贮存等服务承包第三方企业,培育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格局。
(三)工作进度安排和主要目标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指导意见,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强化宣传培训。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的拟保留生猪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处理模式基本建立;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展开。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以上;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市不同区域特点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并重点推进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模式构建。
2018年底前,以福清市和全市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完成存栏3000头以上的拟保留生猪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2019年底前,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大力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的种养结合制度初步建立。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基本解决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畜禽粪便肥料化利用。根据畜禽养殖饲养量,布局建设配套有机肥加工厂或好氧堆肥发酵场所。加大政府在财税、用地、用电等方面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加强畜禽干粪加工、有机肥生产企业管理,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实施果、蔬、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和施用有机肥,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全市每年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6万亩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土局、福州供电公司
(二)提升沼肥资源化利用水平。支持以沼气工程为纽带,实施水果、设施蔬菜、茶叶等高效经济作物种植与畜禽养殖有机结合的果(蔬、茶)沼畜种养循环项目。鼓励沼液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大力发展完善沼液储存运输配套设施,建设储液池(罐),铺设喷滴灌管网,配置沼液运输车辆,解决沼液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在福清、罗源等县(市)选择3-5个养殖场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示范,通过技术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指导,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积极培育沼液配送服务企业,解决沼液异地消纳问题。支持沼液服务企业开办有机肥、液态肥加工、统一施肥施药、储运设施建设管护等业务,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三)拓展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肥料化、能源化建设,支持发展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促进沼气沼肥的高值高效综合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优化沼气工程设施、技术和工艺,引导大规模畜禽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利用比例,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利用畜禽粪便无污染燃烧发电,利用畜禽粪污堆制发酵后栽培食用菌,采用畜禽粪污经微生物发酵处理后用于牛床垫料或有机肥原料。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福州供电公司
(四)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改造圈舍设施,提升集约化、自动化、现代化养殖水平。以生猪养殖为重点,按照“逐场排查、逐场改造、逐场验收、逐场达标、逐场销号”的要求,对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以粪污减量化和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发改委
(五)建立健全资源化利用制度
一是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养殖废弃物台账制度。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三是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四是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五是实行以地定畜、以种定养,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完善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商务局、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分工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各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市农业局备案。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经信委、科技局、国土局、建委、文广新局、福州供电公司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各地要围绕标准化规模养殖、沼肥、沼气资源化利用、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有机肥推广等关键环节出台扶持政策,市、县(市)区根据省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配套相应的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认真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有效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鼓励地方政府利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补贴。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商务局、国税局、经信委、福州供电公司
(三)创新服务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通过PPP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和市场风险,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渠道。以畜牧大县为重点,培育壮大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加强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治理企业提升环境服务质量。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计划,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培训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总结各地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典型,相互交流,推进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集中培训、典型示范宣传推广各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树立示范标杆,营造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文广新局
(五)强化绩效考核制度。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和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切实形成政府牵头、部门推进、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
附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有关说明
附件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有关说明
1.畜禽养殖废弃物:系指畜禽排泄物(包括粪便、尿液)、冲洗水、垫料和病死畜禽尸体。
2.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总量÷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总量×100%。
(1)采取异位发酵床处理模式的粪污经发酵加工有机肥后肥地,利用率可认定为100%。
(2)蛋鸡和肉鸡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利用率可认定为100%。
(3)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无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经现场认定完全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算每存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治污设施完全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利用率可认定为100%。
(4)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配备了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的,利用率可认定为94%。
(5)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农业利用、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出水全部回用的,利用率可认定为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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