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34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19:49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7〕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内容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结合福州市特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准入不准营”、申办同一领域的许可证“多次跑”“往返跑”等问题,鼓励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积极创新,推动试点单个部门“多证合一”,实行“一局一证”。


二、实施步骤


根据我市实际,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管理。第一批新增合并登记涉企证照事项包括:


1.涉及所有行业2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采集、银行开户许可(先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试点)。


2.文化旅游业3项: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3.外资外贸行业6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4.交通行业1项:国内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5.医药行业3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


6.其他5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广告发布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上述涉企证照事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一起,与工商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共计25项。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通过省工商局实时推送到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从省或市、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或省(市)级对口业务部门处下载登记信息。


下一步,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权力清单内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继续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主动提出进一步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鼓励各部门试点推动“一局一证”,让企业在同一发证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一次申报、一套发证”,待条件成熟后推动多部门更大范围的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为经营者提供更加快捷、优化的服务,更好实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的服务目标。


三、登记流程


“多证合一”继续采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达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的目标。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至福州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相关部门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下载登记信息。企业不再另行到相关部门的服务窗口重复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企业因开展业务确有需要的,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证件。


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


部门间信息共享是“多证合一”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在福州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此功能前,各相关部门分别依托对应的省级部门通过福建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传输,做到相同信息一次性采集、全方位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改革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委编办(审改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数字办、发改委、法制办、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改革工作,对改革所需的人员、场所、经费予以充分保障,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工作,会同市审改办等市直相关部门,拟定“多证合一”改革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承担“多证合一”改革数据指标的录入,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并依托福建省工商一体化平台实时将相关数据上传给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登记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委编办(审改办):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梳理、分类处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予以保留,并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运行。


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数字办:负责部署和实施全市统一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审批共享平台;指导各部门自建系统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网和政务外网(“智网”)建设,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


市法制办:因涉及“多证合一”改革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由实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市法制办予以审查把关后,按照立法程序上报修订,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因银行开户许可证只先行在自贸区试点,福州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及时参照厦门、平潭的做法,与当地人行确定开户许可证整合信息共享方案,自行互联互通。


市商务、建设、房管、旅发、贸促、海关、交通、财政、公安、检验检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负责接收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并导入相应的部门审批系统;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内部审批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多证合一”改革需要建立完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改造审批系统的单位,在采购方式上给予积极支持,允许实行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方式,确保改革如期推进。


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多证合一”以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走天下。各牵头单位要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针对“多证合一”改革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效能问题,根据《市效能办关于建立效能问责线索移送制度的通知》(榕效办〔2014〕87号),将问题线索移送市效能办处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以监管促服务效能


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于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商事主体,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特点制定商事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法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后,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信用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窗口建设,夯实人员、设施、经费保障


“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级政府要加大改革的投入和保障,特别要通过合理调整人员安排,配强配足窗口人员队伍,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避免因窗口资源紧张等问题造成“排长龙”等现象。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窗口人员熟悉业务,特别是改革的相关政策。要加强各县(市)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软硬件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做好基层人员信息共享操作培训,确保省市间、部门间信息共享流程畅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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