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31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福州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和战略新兴产业配置,推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服务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10个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闽科财〔2017〕4号)以及省科技厅《关于在福州市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科财〔2017〕6号)的要求,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政府引导、金融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科技金融多层次发展思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形成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实现多方共赢和长远发展。
2.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加强政策引导,实现上下联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资源条件保障。
3.开拓创新、注重实效。不求面面俱到,但求有所突破,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政策环境,统筹规划形成合力,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
二、试点目标
(一)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多元化运作,财政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本投资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科技企业运用金融手段、金融工具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科技信贷支持能力显著增强,创业投资活跃,直接融资步伐加快,科技企业债务融资业务实现突破。
(三)公共性和市场化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共同发展。科技服务平台、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增多,科技金融产品丰富,覆盖范围不断扩展。
三、试点内容
(一)加强科技支行建设
1.鼓励银行机构在我市创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实行单独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的科技支行。
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机制,有效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物要求,简化放贷手续、缩短审批周期、提高不动产抵押授信额度的科技支行,将优先向全市科技企业进行推介,并为其市场营销活动提供支持。
对于在高新区落户的科技支行,高新区给予连续2年100%的房屋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高新区试点开展园区企业厂房按揭贷款,延长贷款期限,降低中短期企业财务成本。
2.争取省财政支持,设立高新区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由省、市、园区三方按照1:1:1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委托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福建海峡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支行根据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提供不低于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科技计划立项贷款、抵押率150%以上贷款等新型贷款产品。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共同承担,发生的贷款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
3.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的,市科技局按照省科技厅贴息给予科技支行相同的配套贴息补偿。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4.广泛宣传各县(市)区出台的鼓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拓展业务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福州华侨基金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产业整合并购基金以及企业上市培育基金等子基金的作用,支持福州新区,尤其是福清、长乐、马尾等华侨相对集中的侨乡重点产业、成长性企业的发展,对已落地福州的华侨投资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5.发挥现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通过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企业;通过福州紫荆海峡科技产业投资母基金,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并在一带一路经济带上积极推广的科技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
(三)探索投贷联动业务
6.积极争取福州高新区成为投贷联动试点区域,鼓励在榕银行和华侨基金等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发挥银行资本和创投机构风险评估各自优势,以贷款和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利用科技支行客户资源,推动基金投向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在榕银行对华侨基金投资的科技项目给予贷款。
7.发挥现有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担保公司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及履约等方面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对含有国有成分的创投机构入股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企业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推动市规范化转贷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转贷服务效率,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转贷资金成本,鼓励更多在榕商业银行参与转贷续贷业务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转贷过桥服务。继续推广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支持。
8.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召开3-5次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项目推介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行、创投机构、商业银行以及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搭建沟通对接的渠道。
9.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贴息。鼓励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对专利保险提供补贴。
(四)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10.充分发挥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福州市华侨基金上市培育子基金与产业整合并购子基金的作用,引导基金投向我市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推进科技型上市公司定增、并购。
11.加大科技型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福州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2.鼓励科技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支持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科技型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
(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3.创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拟上市后备科技型企业信息库等企业专项信息库,通过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相关科技金融政策信息、金融产品等,为科技企业、创投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科技金融信息。
14.福州高新区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园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风险投资、银行信贷、产品保险、贷款担保、金融产品推介、企业上市、法律咨询等一站式咨询服务。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
四、试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试点时间:2017年11月-2019年11月
(二)进度安排
1.启动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5月):制定试点方案,出台配套措施,签订合作协议,推进福州市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推进阶段(2018年6月-2019年5月):举办3-5次创投机构和企业对接推介会,完善充实信息库、成果库等信息平台,扩大政府和企业创业基金规模,推动完善科技金融政策。
3.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6月-2019年11月):基本形成多元化科技金融结合、部门联动的科技金融工作机制,建成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总结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金控集团等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和对口单位分工协作,全市上下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机制
根据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进度和责任主体,推进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充分调动试点任务承担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福州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金融促进科技企业发展工作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科技企业能力。加大对试点典型经验的宣传和推广,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区域和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附件:福州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主要任务和责任清单
附件:福州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主要任务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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