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3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三五”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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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三五”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榕政办〔2017〕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十三五”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福州市“十三五”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为促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科学、规范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的总体思路,全力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屠宰行业的工艺、设备和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提高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畜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生猪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屠宰设施设备先进、有序流通的行业布局,确保市场肉品正常供应和消费安全。具体目标如下:


1.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行业集中。严格控制总量,优化布局,淘汰落后产能。鼓励现有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源整合重组,实现生猪屠宰行业适度集中。


2.改进工艺设备,优化行业布局。到2020年,所有县以上和主要乡镇屠宰企业全面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污水处理及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比例提高到100%。结合城市规划、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合理布局,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3.净化市场环境,优化产品结构。健全行业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查验、宰前宰后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肉品进销台账管理、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屠宰企业推行IS0和HACCP体系认证,全面提升肉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减少白条鲜肉的产量,增加小包装分割肉、冷鲜肉的生产。到2020年,本市猪肉中的分割肉和小包装冷鲜肉市区供应占总量的50%以上。


三、规划布局


1.严格控制总量。到2020年,全市大型生猪定点屠宰厂数量控制在10家以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减少至10家以下。不再审批日屠宰量500头以下及含有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原则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只设立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长乐、闽侯(含福州高新区)、连江、闽清、永泰、罗源等县(市)区各设立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福清市在原有3家的数量内实施升级改造、资源整合重组,不再审批新的屠宰企业。鼓励并提倡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利用现代物流网络和配送服务能力,保障靠近城区且交通便利乡镇的猪肉市场供应。凡是能够通过就近方便配送保障猪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不便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厂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市场供应,不得跨区域流通。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新建大型标准化牛、羊、禽定点屠宰厂,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鲜上市”。


2.严格标准设置。屠宰厂选址和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同时还需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条件以及环保、国土等部门设立的要求。到2020年,全市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率达到100%。


3.引导转型升级。积极引导非标准化的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冷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鼓励屠宰企业采用“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方式,不断完善“批发、零售、配送、直供”四种肉品流通渠道,探索建立肉品电商平台。建立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积极引导、建立屠宰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业局负责推动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辖区的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实施责任制管理,对因屠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到位,监管不力等引发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2.严格审核清理。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文件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所有不合格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2018年底前,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职能划转期间已建设完成但未审核的屠宰企业列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申请颁证。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组织县(市)区农业、环保、卫计等部门,制定审核清理工作方案,对限期整改的辖区内屠宰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收回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对已列入关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巡查,督促拆除主要屠宰设施设备,彻底予以关闭。对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请市政府重新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3.加大扶持力度。屠宰厂建设涉及规划、用地、环评、动物防疫等多个环节,各县(市)区政府,市、县农业、财政、发改、商务、市场监管、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根据设置规划要求新建的肉类屠宰企业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其建设用地按照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对符合设置规划的现有生猪屠宰厂,要扶持其进行标准化改造。对因优化产业布局而关闭的依法设立的屠宰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做好职工安置和分流工作。要加大生猪屠宰管理监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动物检疫、屠宰、分割等“一体化”全程监督追溯管理。要大力扶持屠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在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上给予政策支持。


4.加强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扎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及时协调、解决辖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农业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厂改进提升现有生产水平;负责生猪的检疫和规范检疫证章的使用,督促屠宰厂做好“瘦肉精”等违禁兽药的自检工作,凭合格证及畜禽标识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做好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取缔非法屠宰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肉类进入市场、生产加工企业之后的食品安全的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负责肉制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对肉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肉类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肉类消费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对屠宰项目实施环境管理,按权限负责屠宰项目的环保审批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组织实施屠宰项目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和惩罚力度,加强行政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公正、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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