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32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榕政办〔2017〕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规范共享单车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用车,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引导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便民利民。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用户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2.坚持规范有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3.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4.坚持共同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局面。
二、加强源头调控
(三)建立企业备案制度。在我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下同)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我市设立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包括办公场所、车辆库房、维修点等,并向市城管委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企业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运营方案等材料。
(四)合理施划停车区域。五城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城区重要商圈、医院、学校、公交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等周边区域规划设置配套的停车点位,方便共享单车停放。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五城区政府应当制定负面清单对外公布,实行禁停管理。
(五)控制投放总量。市城管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各企业的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用、考核评价等因素,确定每年投放总量和各企业的投放比例。各企业应当服从总量控制,根据市城管委的要求适时调整投放量,并制定可核查的调整方案。
(六)实行定期报备机制。在我市运营的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在本市运营单车数量、车辆投放区域、运维保障措施及运维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运营信息报送市城管委备案。
三、规范企业运营
(七)坚持依法依规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市容、交通等法律法规,合理有序投放车辆,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并承担运营管理的主要责任。对无序投放、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服务不力、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的企业,市城管委将进行约谈和公开通报,并相应核减其投放规模。
(八)提升服务能力建设。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信息平台,通过卫星定位、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的运营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调取有关数据。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按照每300辆配1名维管人员的标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和与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调度车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从事车辆维护管理工作。
(九)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对车辆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短信等形式,引导用户规范用车;禁止向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加强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十)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企业应当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支付企业情况。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的,应当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开立押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第三方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四、强化用户监管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将违约违规的用户列入失信记录,达到一定分值后,采取提高用车费用、禁止使用等方式限制其使用。
(十二)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度。企业每月定期向市城管委报送失信用户记录信息,对月累计发生2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用户,由市城管委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建立共享单车违规惩处信息共享机制,对一年内累计5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以及在城市快速路(三环)、机动车道、桥梁、涵洞、隧道等处乱停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市城管委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各企业。
(十三)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五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乱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五、创新管理机制
(十四)建设统一监管平台。由市城管委牵头,建设共享单车市级统一监管平台,各企业应主动配合将本企业平台数据接入市级统一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十五)创新线下服务模式。由市城管委牵头,积极推广环卫工人助力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引导共享单车企业与环卫企业加强合作,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
(十六)加强社会公众治理。鼓励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市民举报、媒体曝光不文明用车行为;广泛动员社区基层组织通过门前三包、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形式,对不文明用车行为进行劝导监督。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用户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市共享单车的规范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管委牵头,五城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共享单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市城管委作为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协调和指导共享单车管理工作,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五城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五城区政府作为共享单车日常监管主体,负责本辖区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规划和设置工作,对本辖区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及停放点进行日常管理,对共享单车企业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通信管理、发展改革、价格、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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