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30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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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3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全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全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全市“攻坚2017”和“招商2017”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重点治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10人以上),尤其是学校、工厂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群租屋。


三、整治标准


(一)居住房屋出租必须做到“四个严禁”:


1.严禁将地下室、半地下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建筑危房等出租供人居住。


2.严禁将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3.严禁使用木板、泡沫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出租房屋建造或群租房分间隔离。


4.严禁在出租房屋住宿单间内使用明火、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存放电动车及充电、存放煤气瓶及使用。


对严禁供人居住的处所、场所,责令房东业主立即停租停居。


(二)居住房屋出租必须做到“四个要求”:


1.要求出租房内电线穿管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2.要求出租房卧室与厨房之间采用防火隔离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3.要求每间出租房配置一具以上标准灭火器并放于明显易取位置,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能熟练使用灭火器;对居住30人以上的群租房和单户出租房10间(含)以上的,要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和消防软管卷盘。


4.要求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张贴于房内醒目位置。对未签订的要及时补签责任书。


四、工作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督查;负责辖区范围内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履行整治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街道):负责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范围内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定期逃生演练。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租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综治部门:负责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强化督促考评。


公安部门:负责结合出租屋及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界定的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各类国有房产的消防安全管理。


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开展对出租户、承租户的消防安全宣贯教育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和住所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等违法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中的规划审批和规划服务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可用。


城管部门:负责对新增的违建出租屋进行拆除以及对历史遗留的违建出租屋进行分类处置。


电力部门:负责做好出租屋电表前供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整治活动开展和日常检查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登记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网格员以及派出所民警等基层网格力量,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对属地内的出租屋开展全面的排查登记工作,并建立《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清单》(附件1);督促出租人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做好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排查登记期间,要同步开展隐患整治,做到边查边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深入整治阶段(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31日)。


各县(市)区要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明确职能分工、落实整改责任,深入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屋要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整修电气线路,配备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登记在册的火灾隐患基本消除。2017年12月5日前,完成居住3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居住10至30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居住10人以下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期间,要认真开展火灾隐患回头看工作,防止隐患回潮。


(三)综合考评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0日)。


由各县(市)区组织力量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建立工作台账。市消防联席会议将根据工作台账对各县(市)区开展检查考核,对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屋抽查率不低于50%,居住10至30人的出租屋抽查率不低于20%,居住10人以下的出租屋抽查率不低于10%。考评结束后,市消防联席会议将对考评结果行文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出租屋整治中碰到的疑难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完善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鼓励引导居住房屋出租人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出租屋消防安全水平。市直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出租屋的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导检查。


市消防联席会议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出租屋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启动约谈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以及《全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每月25日报送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吴美娇,联席电话:87089791)。


附件:1.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清单


 2.全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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