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28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7〕282号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17年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
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与完整,同时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护为主、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
第三条 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国有文物建筑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建筑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二章 业态要求
第四条 文保单位业态引入应以街区总体业态规划为依据,保证建筑本体、消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合理利用各级文保单位进行以文化公益类展示与体验式参观相结合的“活态保护”。
第五条各级文保单位应当合理开展常态化公益文化展览、体验沙龙类活动,提升各级文保单位对公众的可参观性和开放性。文化公益类引进业态包括:
(一)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名人历史故事和事迹展示、交流活动;
(二)具有闽地文化特征的专业博物馆和主题文化馆开放展示;
(三)具有闽地文化特征和体验互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四)对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元素进行较好地提炼和融合的现代文创产品展示、体验、交流论坛等;
(五)其他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文化业态定位和文保单位使用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 为保证国有文保单位使用的文化展示公益性和规范性,各级文保单位应明确文化业态主题。文保单位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应根据该主题定位引入有能力的使用方根据建筑空间整体或分片区使用。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文保单位宜引入名家大师工作室、文化类社会团体(含从事非遗类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文化名家等)整体使用。
第七条 禁止采取以下业态形式或方式使用各级文保单位:
(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的;
(二)改变用途,将文保单位作为企业资产进行商业经营的;
(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保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
(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保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五)违反《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八条 拟引入的使用方应先向业主单位提供入驻项目业态策划书,其中应明确使用主体、符合文保院落业态定位的主题策划、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和次数等内容。业主单位召集方案评审小组,对该策划方案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文保单位合作使用方须在建筑内适当区域开辟空间展示本文保单位曾居住历史名人、院落历史演变等档案资料。鼓励使用方将文保单位特色人文历史故事和引入的新文化业态进行创意融合展示,或者以此为题材衍生文博、文创相关展示。
第十条文保单位(除办公区域外)应当对游人常态化开放。开放展示面积应不低于文保单位总使用面积的80%,办公、安技防、库房等配套功能区使用面积之和不得高于文保院落总使用面积的20%。如无装修布展或特殊活动,文保单位(含街区内未售门票点)对外开放时间应与街区开放景点开放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使用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包括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开放服务及重大活动等,提前公布国家法定节假日、纪念日、学生寒暑假等特殊时段的开放信息。
第十二条 文保单位使用方与业主单位每一合作期为5年。超过5年以上合作期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文保单位使用应按签约当年的评估基数标准收取场地使用管理费。二层以上(含二层)、天井、空地、半廊的费用为一层室内面积费用的一半。合作期内管理费年递增率为5%。场地管理费基数标准应在每五年合作期后重新评估测算一次。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的履约保证金按协议约定的合作期最后一年内每月管理费3倍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合作期间院落内日常零星修缮等由业主管理单位统一负责。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文保单位使用方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觉接受业主单位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使用方应当做好馆内主题布展、藏品收集及防火防盗与安防配置工作,派驻的安保人员须有健康证、上岗证等正规证件。
第十七条 使用方应当做好文保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建立健全档案或台账的资料管理。院落内原有消防报警系统合作方应当妥善维护并派设专门消防员负责。定期开展或参加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使用方须严格按照街区商铺(院落)装修施工现场规定及要求装修施工,不得进行非法活动,对文保单位的装修施工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设计方案须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实施。施工过程中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禁止损毁、改建、增建、拆除等改变文物结构和原状的行为。
第十九条 文保单位的修缮工程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方案应当依法报批。
第二十条 文保单位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以及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方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标识,如需特殊使用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后使用;禁止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文保单位。文保单位闭馆后应及时切断非必需的电源,办公区域应做到人走电关,落实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控室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熟悉监控系统操作。监控系统应有录像储存回放功能,储存时间在90天以上,监控摄像头成像清晰,进出人员面部清晰可辨识。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定期安排人员对文保单位业态使用现状和安全进行日常巡查。使用方应全面配合业主单位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和使用方每年应定期对存在火灾隐患的木结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单位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对文保单位进行巡查和检查时应告知使用方相关安全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登记并签名存档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议签订后使用方拒不缴纳场地管理费,拖欠管理费连续30天或累计60天以上,业主单位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按管理费累计拖欠金额的一至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使用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使用方限期履行协议。使用方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业主单位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要求使用方按当年月管理费一至两倍支付违约金:
(一)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文化业态的;
(二)擅自将使用空间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
(三)因使用方原因未按规定面积将文保单位对外开放或只对少数人开放,或者开放时间未达到协议要求的;
(四)因使用方原因在超过协议签订时间3个月以上未进场使用的;
(五)被游客投诉,经核查属实累计3次(含)以上的;
(六)使用方违约使用文保单位并导致存在安全隐患达3次以上的;使用方利用文保单位违法经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街区规划调整或政府需要对文保单位进行改造等造成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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