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27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效能办关于福州市2017年度绩效管理机制创新成果和正向激励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效能办关于福州市2017年度绩效管理机制创新成果和正向激励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效能办制订的《福州市2017年度绩效管理机制创新成果和正向激励评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9日
福州市2017年度绩效管理
机制创新成果和正向激励评审工作方案
市效能办
根据《福州市2017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榕委办〔2017〕36号)和《2017年度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2017年度“机制创新成果”评审办法》(闽效能办〔2017〕23号)、《2017年度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绩效考评正向激励加分实施办法》(闽效能办〔2017〕27号)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度绩效管理机制创新成果和正向激励评审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机制创新成果
(一)申报内容
围绕深化改革、项目推进、产业发展、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方式、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放管服”改革等内容,在以下3个方面形成的体制机制创新成果。
1.全面深化改革,落实国家赋予的重大改革、试验和示范任务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2.在项目推进、产业发展、优化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3.在社会治理、社会事业发展、城乡建设和管理等领域的创新举措。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实践,在2017年度发展成熟并取得主要成效的创新项目,也可申报。
上述情况,每个县(市)区各申报2项年度最具创新性、成效性和推广性的项目;每个市直绩效管理单位申报1项。
(二)评审标准
1.创新情况(40分)
(1)项目符合报送要求,重要性、针对性和创新性强,目标任务清晰,且在全国属于首创的,予以加25-40分。
(2)项目基本符合报送要求,重要性、针对性和创新性较强,目标任务清晰,且在全省属于首创的,予以加10-25分。
(3)项目基本符合报送要求,但只按照上级机关统一部署的步骤、方法和举措开展工作,创新性不强的,不予加分或加1-10分。
2.实现效果(30分)
(1)预期目标实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效果好,对相关工作产生重大促进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表彰或者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的,予以加20-30分。
(2)预期目标实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效果较好,对相关工作产生较大促进作用、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表彰或者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的,予以加10-20分。
(3)预期目标未能全面实现,解决问题效果不明显,未能对相关工作产生明显促进作用的,不予以加分或加1-10分。
3.推广应用(30分)
(1)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性强,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以文件形式在全国推广或已在全省应用实施的,予以加20-30分。
(2)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性较强,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被中央机关、国家部委推广,或被省委、省政府以文件形式在全省推广的,予以加10-20分。
(3)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性不够强的,不予以加分或加1-10分。
(三)评审程序
1.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牵头,组织成立第三方项目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按照评分标准,分别对各县(市)区、市直绩效管理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并采取“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剩余分数取算术平均值”的做法,计算每个项目的得分。
2.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牵头,根据项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筛选推荐出“优秀”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代表我市参加省里组织的项目评审。
3.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牵头,根据项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共同确定各绩效管理单位项目评定成绩后,再由市统计局、市效能办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总评成绩。
4.对各县(市)区,取其所申报的2个项目中得分最高的项目,作为该县(市)区“机制创新成果”的指标得分。
5.申报的项目确实因涉密等原因不适合第三方评审的,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参照上述标准、程序,组织内部评审,并计分。
二、正向激励
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负责,严格按照以下5种加分情形、加分标准进行评审。各绩效管理单位的正向激励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受到表彰或表扬的
1.工作情况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或表扬的,县(市)区加1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10分。
2.工作情况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彰或表扬的,县(市)区加0.5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5分。
3.工作情况受到中央机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表彰或表扬的,县(市)区加0.3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3分。
4.工作情况受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表扬的,县(市)区加0.2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2分。
5.上述工作,以一、二、三等奖等形式表彰或表扬的,一等奖按照上述标准加分,二等奖按上述标准1/2计分,三等奖按上述标准1/4计分;以个人名义获得上述表彰或表扬的,不予加分。
(二)被推广经验做法的
1.工作做法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以文件形式在全国推广的,县(市)区加1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10分。
2.工作做法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文件形式在全国推广的,县(市)区加0.5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5分。
3.工作做法被中央机关、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县(市)区加0.3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3分。
4.工作做法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单位以文件形式在全省推广的,县(市)区加0.2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2分。
5.上述工作做法,只在各类简报、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刊发播出的,不予加分。
(三)受到领导批示肯定的
1.工作情况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肯定的,县(市)区加1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10分。
2.工作情况得到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县(市)区加0.5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5分。
3.工作情况得到中央机关、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县(市)区加0.3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3分。
4.工作情况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县(市)区加0.2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2分。
5.上述工作,领导批示属于提要求性质或肯定问题整改成效的,不予加分。
(四)作全国性典型发言(含全国巡讲)的
1.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县(市)区加1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10分。
2.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县(市)区加0.5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5分。
3.在中央机关、国家部委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县(市)区加0.3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3分。
4.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的全省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2分。
5.发言属于一般性交流(含书面交流)、汇报工作性质的,不予加分。
(五)工作排名靠前或被评为优秀(先进)的
1.工作情况在全国排名前5位的,县(市)区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3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分别加10分、9分、8分、7分、6分。
2.工作情况被中共中央、国务院评为优秀(先进)的,县(市)区加1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10分。
3.工作情况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为优秀(先进)的,县(市)区加0.5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5分。
4.工作情况被中央机关、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评为优秀(先进)的,县(市)区加0.3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3分。
5.工作情况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先进)的,县(市)区加0.2分,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加2分。
6.市直绩效管理单位在2017年省直单位开展的综合工作考评(不含绩效考核指标)中,排名全省(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前三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排名全省(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倒数后三位的,分别扣1分、2分、3分。
7.上述工作,属于全国或全省试点、示范、创建的,不予加分。
(六)计分及奖惩规则
1.以上正向激励加分标准适用于各县(市)区(含福州高新区)、市直绩效管理单位。
2.正向激励事项统计时段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证明材料成文时间为准,涉及以往年度工作任务但在统计时段内获得的加分事项,均可视作本年度加分情形)。凡在统计时段内获得,但没有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加分事项的,该加分事项自然作废。
3.各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政府机关(含群团组织)及所辖乡镇(街道)和市直绩效管理单位的直属单位具有上述所列情形的,按照加分标准的1/2计入所在本级单位得分;除此之外,单位获得的加分情形,不予计分。
4.同一事项多个所辖单位获得激励加分,或同一事项获得多个级别激励加分的,按“就高不就低、一次性加分”原则进行计分。
5.福州市本级获得省级正向激励加分事项,市直牵头单位(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效能办共同研究确定)按上述5种加分情形相对应的标准予以加分,作为工作成效奖励。
6.市直牵头单位在正向激励加分事项上报截止日期前,未提供或漏报市本级应获得的省级正向激励项目的,或对锁定证明材料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市本级正向激励加分事项工作的,由市效能办按相应的标准予以扣分,并对其责任领导、经办人予以效能问责。
7.未纳入市直绩效管理单位的各民主党派福州市委员会、市工商联在省级及以上获得的正向激励加分事项,可作为市本级加分事项的,请市委统战部负责汇总统计,市效能办配合落实;对未纳入市直绩效管理单位的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由市效能办负责汇总统计,市委编办配合落实。
三、组织实施
(一)机制创新成果
1.在2017年11月1日前,各绩效管理单位要认真筛选机制创新项目、填写机制创新项目表,连同证明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15份及时报送市效能办(联系人:程道华、李梦婷;电话:87113563、87114245;传真:87114247)。
2.在2017年11月20日前,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召集评审组成员进行集中评审。
3.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根据评审组各项目的评审结果,推荐拟上报参加省里的评审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反馈相关上报单位,并由其进行完善,做好陈述(可综合运用视频、PPT演示等形式)、答疑等准备。
4.由市效能办负责,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省效能办,并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省里评审。
(二)正向激励加分
1.在2018年1月5日前,各绩效管理单位要将统计时段内的正向激励事项上报市效能办(联系人:程道华、李梦婷;电话:87113563、87114245;传真:87114247);对在统计时段内获得,但没有按时限要求提供的加分事项,该加分事项自然作废。
2.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共同负责,核验各绩效管理单位的加分事项及得分。
3.由市效能办负责,于2018年1月10日前,向各绩效管理单位反馈相关加分事项的核验结果。
4.各绩效管理单位对核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在2018年1月15日前向市效能办书面提出申请,由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复核,形成最终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鉴于市本级机制创新成果、正向激励加分对我市在省里的年度绩效总评成绩影响较大,特别是我市本级应获得的正向激励加分项目,因是在绩效总评成绩基础上另行计入,若在规定时限内漏报,将极大地影响我市在省里的年度绩效管理评比情况。各绩效管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落实,积极主动配合市效能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做好各项工作,严肃认真地对待机制创新成果及正向激励的加分工作,禁止推诿扯皮、漠不关心。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认真锁定证明材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对未提供或漏报市本级应获得的加分事项,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密的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应严格落实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二)实事求是,真实可靠
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相关证明材料需为原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其他具有充分证明力的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机制创新成果参评资格或相关正向激励事项加分,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引导,强化激励
全市各绩效管理单位要利用机制创新成果、正向激励加分工作,积极引导各级各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项任务,努力形成“争创一流业绩、当好全省排头兵”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附件:1.机制创新成果项目申报表
2.表彰或表扬类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3.推广经验做法类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4.领导批示肯定类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5.典型发言类(含全国巡讲)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6.工作排名前5名或被评为先进、优秀类加分
事项自评汇总表
附件1
机制创新成果项目申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报送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 目 内 容 简 述 |
项目简介: 一、创新情况 二、实现效果 三、推广应用 (限1500字以内) 附件:证明材料目录(可另附) |
||
项目评审 |
是否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如否,请简要说明理由。 |
附件2
表彰或表扬类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报送截止日期:2018年1月5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表彰机关 |
被表彰 单位 |
加分情形 类别 |
证明材料名称 |
加分 分值 |
1 |
××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 |
3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的通报(闽政文〔2017〕××号) |
0.3分 |
2 |
||||||
3 |
||||||
汇总得分 |
备注:假如某单位被评为2016年度全省××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按照加分标准,属于“受到表彰或表扬的”第3点“工作情况受到中央机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表彰或表扬的,县(市)区加0.3分”,则按上述示例填写。
附件3
推广经验做法类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报送截止日期:2018年1月5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发文机关 |
经验做法被 推广单位 |
加分情 形类别 |
证明材料名称 |
加分 分值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汇总得分 |
附件4
领导批示肯定类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截止日期:2018年1月5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批示领导 |
被肯定单位 |
加分情 形类别 |
证明材料名称 |
加分 分值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汇总得分 |
附件5
典型发言类(含全国巡讲)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报送截止日期:2018年1月5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组织单位及会议名称 |
典型发言 单位 |
加分情 形类别 |
证明材料名称 |
加分 分值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汇总得分 |
附件6
工作排名前5名或被评为先进、优秀类加分事项自评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报送截止日期:2018年1月5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表彰单位 |
被表彰 单位 |
加分情 形类别 |
证明材料名称 |
加分 分值 |
1 |
||||||
2 |
||||||
3 |
||||||
4 |
||||||
汇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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