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23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榕政办〔2017〕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牲畜屠宰行业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为促进我市牲畜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要结合辖区城市规划,综合考虑肉类消费水平、屠宰加工配送能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等多种因素,进一步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做到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达标生产。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要抓紧修订“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和乡镇,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再审批日屠宰量500头以下及含有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小型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乡镇及相邻行政村销售,并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具体的销售区域。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新建大型标准化牛、羊、禽定点屠宰场,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鲜上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扎实开展审核清理。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屠宰场(点)的地理位置、厂区布局、设施设备、污水排放等情况,严格按照清理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农业、环保、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计等部门开展屠宰场审核清理工作,确保在2017年底前关闭所有不合格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2018年底前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稳步推进中小屠宰企业整合,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引导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支持规模屠宰企业建设屠宰加工、肉类分割配送中心,加强冷链设施配置和鲜肉品牌创建,加快建立连锁专卖店、超市等渠道扩展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引导清理关闭的屠宰企业转型为规模屠宰企业的肉品配送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大型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整合重组、延伸产业链条,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推动屠宰企业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标准化改造。对符合规模化、标准化要求的示范厂(场),县(市)区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对已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因整合重组必须关闭的屠宰企业,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发改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建设项目备案服务工作,农业、财政、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屠宰企业技改、冷链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畜产品品牌创建资金的扶持力度,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统筹屠宰加工行业规划的用地需求,保障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用地指标;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及时介入,加强指导,遏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生猪“代宰”企业建立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代宰”企业与猪贩肉贩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规范双方职责和违约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健全“代宰”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屠宰,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屠宰窝点,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构建社会共治机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坚决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六、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要将强化牲畜屠宰监管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屠宰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畜禽入场、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对因屠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到位,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引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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