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2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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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7日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重点及措施


(一)保温材料


治理重点:违规使用保温材料。


工作措施:


1.市建委负责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违规使用保温材料进行外墙改造的治理工作。对我市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进行摸排,重点排查10层以上住宅或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并建立隐患建筑台账;加强对既有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管控,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进行集中重点整治,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确保使用的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对在设计、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或降低外墙保温系统安全性能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处罚。


2.对排查发现的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抓紧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改造前存在外墙保温层局部封堵不严、开裂、脱落、裸露的,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立即实施修复。所需费用可根据《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后,由市房管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无物业小区,由各地政府组织业主筹集修复资金。


3.由市建委牵头,市房管局、城管委、安监局、消防支队、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改造前管控,预防火灾引燃外墙保温材料。要督促业委会、物业在建筑外墙醒目位置设立标识,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并加强巡查检查;禁止在建筑周边地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安装空调、广告牌等外挂构件时明火作业;外墙上现有广告牌、灯箱等易产生高温发热的设备元件,要尽快组织拆除,电线老化的,要尽快组织清理,避免碰撞短路引发火灾。


(二)救援场地


治理重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绿化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和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


工作措施:


1.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逐一划定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区域,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排查整治由其规划设置在高层建筑周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


3.福州供电公司负责排查整改消防救援场地区域的立体空间内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


4.市园林局负责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


5.市城管委负责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对影响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建筑之间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设置在建筑外墙封闭门窗影响灭火逃生以及设置在消防救援场地内及周边影响消防云梯车作业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按期整改的予以清理拆除。


6.市建委负责督促指导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职责,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改造高层建筑周边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


(三)建筑防火


治理重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瘫痪或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堆放杂物或防火封堵、分隔不到位;消防控制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日常管理制度不落实、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值班人员不熟悉值班操作程序等。


工作措施:


1.经信、教育、卫计、民政、商务、文化、安监、旅游、人防、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经信委、教育局、卫计委、民政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安监局、旅发委、人防办、邮政管理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督促整改落实;对消防设施缺失的高层建筑,要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并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要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对1998年之前未设置火灾自动喷淋、报警系统的老旧高层住宅建筑,要推动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


(四)建筑电气、燃气


治理重点: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等。


工作措施:


1.福州供电公司负责开展高层建筑电气线路、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整改电气问题;督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2.市建委负责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高层建筑燃气管道、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改燃气问题;督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严格落实用火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筑管理


治理重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燃气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按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或组建的微型消防站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等。


工作措施:


1.市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管理区域内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并落实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检查消除隐患、宣传教育培训、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四个能力”。


2.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对本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对消防装备配备不足、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实际灭火救援需要等问题,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调整规划、补充专业车辆装备、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升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要探索建立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或“楼长”制度,真正做到每栋高层建筑都有人抓、有人管;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作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指导高层建筑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区域联防机制。


3.各县(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健全完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纳入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常态化巡查检查。


三、治理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5日前)。各地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提出自查检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26日至10月20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10月2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地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本级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四、责任分工


为统筹推进、切实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市政府由分管消防和城建工作的市领导负责组织领导综合治理工作,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部署相关任务,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和市直有关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抓、负总责;分管城建和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专门管、具体抓。要将这次综合治理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规定的职能分工,按照本次综合治理的有关任务部署,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三)乡镇(街道)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纳入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常态化巡查检查。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堆放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全面清理消防车通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的私家车,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要按照《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燃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等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逐步推行“楼长”制度,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职责。要逐一划定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区域,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要按规定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高层建筑要按照《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点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破解影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对综合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拿出解决办法,区分轻重缓急,在政策支撑、组织建设、装备投入等方面全力保障。


(二)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要合理布局规划高层建筑,统筹考虑建筑安全要求。要加大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要实施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要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知识,加强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先进信息技术的物防技防手段,提高消防安全防控的科技含量和总体效益。治理工作期间,要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形成整治高压态势。


(三)强化保障,配齐装备。根据《福州市“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榕政综〔2016〕350号)关于消防部队执勤车辆装备建设要求,结合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实战需要,以“性能优良、结构合理、保障重点、逐步提高”的消防装备建设为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年前,各县(市)区、高新区实现配备具有与当地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实际需要及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举高消防车、高层供水车等高层火灾扑救类别车辆及器材装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谋划部署,按照事权划分,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消防装备建设(2017-2020年)计划,提请同级政府研究。


(四)跟踪问效,落实责任。各地要成立督导组,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治理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与年度绩效管理考核指标考评内容。市综治办将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火灾,县级政府要组织调查;发生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市政府将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部署情况于9月25日前报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蔡其凯,电话:87089742);9月至12月,每月28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度统计表》《高层建筑排查情况汇总表》;12月20日前上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工作联络人,于9月23日前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度统计表


2.高层建筑排查情况汇总表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自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度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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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