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2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8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清理依据
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3.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依据是: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清理有违公平的条款,清理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处理原则
1.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2.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4.不符合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的实际情况,予以废止或修改。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市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17年9月8日前完成)
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要认真对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规、规章(附件5)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填报《市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7)、《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8);对涉及有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还需单独填报《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12);对于拟修改的法规、规章,要同时提出修改方案及具体修改条文。上述材料于2017年9月8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编办(审改办)、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市政府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再研究形成清理意见。
3.清理意见分类处理阶段(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
根据清理的意见,对拟废止和拟修改的法规、规章作分类处理。对拟废止和修改条款较少的法规、规章,市法制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在2017年10月20日前,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要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修改条款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法规、规章,按法定程序列入立法计划。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17年9月8日前完成)
市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以本部门为主实施(或该文件的文稿由本部门为主起草)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附件6),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17年9月8日前填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9),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对市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审核意见于9月15日前汇总给市法制办。市法制办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清理意见,发送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研究形成清理意见。
(3)清理意见处理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市法制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在2017年10月20日前,将清理意见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所属部门对拟废止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启动办文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2.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由本部门自行清理,并于2017年9月底前填写《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10),报送市法制办。
(三)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由本级政府决定。
县(市)区政府要汇总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填表(附件11),其中,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形成专门清理工作报告。
上述表格、清理结果和报告于2017年10月6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四)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推进我市自贸试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建设,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建议,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建议和修改方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修改废止方案和理由,请于2017年8月底前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逐级报送省法制办。
(五)清理结果报送
市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省法制办。
五、工作保障
(一)鉴于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大、数量多、内容复杂,各地各部门要从人力及办公条件等方面做好保障。
(二)市法制办牵头从市编办(审改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抽调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清理审核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抽调人员数量,配置相应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问责。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依法行政”指标。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将清理工作的相关具体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附件13)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三)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联系人:郑晓璐,联系电话:83333715
陈迟, 联系电话:83327674
传真:83300487
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3.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4.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
5.现行有效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目录
6.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7.市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
8.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9.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10.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11.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
12.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13.清理工作联络表
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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