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18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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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7〕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购买内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购买内容: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创作生产或提供服务、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行的公益性文体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购买内容需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事业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承接主体: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市场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项目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组织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府购买和供给。要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监管指导、对供给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支付购买经费或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购买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要建立承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


全市各级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创新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履行好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中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份额。要加快建立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政府面向各类文化主体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制度,制定完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的增加,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用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健全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将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纳入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有机衔接,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结合实施“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行动,鼓励各地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表达、信息发布、项目孵化、绩效管理等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吸引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参与,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社会化运作网络平台。


(四)推进绩效评价


相关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和应按照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效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完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并对各地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培育市场主体


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简化文化类社会组织登记手续,鼓励更多自发文艺组织转化为文化类社会组织,引导和指导文化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资金向文化类社会组织倾斜,开辟文化类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文化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发展,着力建设形式多样、结构合理、能力专业、治理规范的承接主体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不定期开展购买主体、服务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业务培训,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充分调动文化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


(六)强化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由各级文化、广电、体育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做法,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各级文化、广电、体育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及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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