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17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17〕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十项政策中“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的落实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1.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组织申报福州市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通知;
2.由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后,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3.从省财政厅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事务所,对申报项目年度投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
4.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5.根据审计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经市经信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6.按照资金下拨程序,将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由其最终下达给企业。
具体申报流程详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
受理单位:市经信委
二、关于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落实工作(牵头单位:长乐市政府)
(一)给予新引进的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奖励。
1.由企业向长乐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确认的证明。其中:实际到位资本金须提供申请之日前资金到位凭证的复印件、经审计验证并能证明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财务报表或基建报表、加盖公章的资本金分配计划、资本金到位说明材料等,以及有关资金用于企业在园区建设经营的承诺书;
2.长乐市商务局对相关材料初审后报长乐市政府;
3.长乐市政府牵头、市投促局配合,成立专家组审定;
4.奖励企业名单审核明确后,由长乐市先行拨付企业落户首期奖励200万元;
5.奖励企业名单审核明确后的三年内,长乐市根据企业年度纳税金额,依据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材料,逐年给予企业年度纳税金额的100%落户奖励;
6.首期落户奖励和三年落户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奖励资金由福州市和长乐市各负担50%,每年结算一次。
受理单位:长乐市商务局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免费租用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
1.企业向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入园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入驻。
受理单位: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
2.长乐市政府牵头,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根据《长乐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长政综〔2016〕290号),组织专家组审定其是否为行业龙头企业的区域总部。
受理单位: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
3.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长乐市政府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按照长乐市政府通知,提供规定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
受理单位: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免费租用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
1.设立子公司是指注册、入驻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行业龙头企业子公司;
2.企业向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入园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入驻。
受理单位: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
3.长乐市政府牵头,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组织专家组审定其是否为行业龙头企业的子公司。
受理单位: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
4.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审定结果对落户在园区的行业龙头企业子公司,按照长乐市政府通知,提供规定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
受理单位: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关于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落实工作(牵头单位:长乐市政府)
(一)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
1.由企业向长乐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长乐市商务局对相关材料初审后报长乐市政府;
3.长乐市政府牵头、市经信委配合,成立专家组审定;
4.奖励企业名单审核明确后,由福州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到长乐市财政局,再由长乐市财政局拨付长乐市商务局兑现。
受理单位:长乐市商务局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免费提供网络、工作场地、人才公寓及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补助。
1.企业向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入园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入驻;
受理单位: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
2.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需求,按照长乐市政府通知,分别提供网络支持、工作场地、人才公寓等;
受理单位: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由企业向长乐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数据租用费用票据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4.长乐市商务局对企业相关票据证明进行初审后报长乐市政府;
5.长乐市政府牵头、市经信委配合,成立专家组审定;
6.奖励企业名单审核明确后,由福州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到长乐市财政局,再由长乐市财政局拨付长乐市商务局兑现。
受理单位:长乐市商务局
四、其他事项
1.以上所指行业龙头企业包括《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2.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 2020-03-26国知发办字〔2020〕11号《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2020-03-26《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美国Celgene Corporation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44号
- 2020-03-26国标委发〔2020〕6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修订)的通知》
- 2020-03-26建办城函〔2020〕1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 2020-03-26建城函〔2020〕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
- 2020-03-2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时间的通知
- 2020-03-26发改基础〔2020〕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批复》
- 2020-03-26办水文函〔2020〕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水文测报汛前准备工作的通知》
- 2020-03-26工信厅信发函〔2020〕4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 2020-03-26广电办发〔2020〕5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2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 榕政办〔2020〕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 榕政办〔2020〕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
- 榕政办〔2020〕1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福州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
- 榕政综〔2020〕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七批可复制创新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 榕政综〔2020〕2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疫情期间福州市重点龙头工业企业稳定生产工作的通知》
- 榕政综〔2020〕2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3号
- 国家税务局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关于变更办税服务厅地址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