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15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7〕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负责汇总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结合“数字福州”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依据合同及时申请建设资金,并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遵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榕政办〔2015〕184号)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及日常的运行维护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市数字办配合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年度“数字福州”建设项目表,于每年三季度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发编制项目预算通知,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结合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经批准列入“数字福州”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市数字办批复的计划投资控制数内,按项目序时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如期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先评审后安排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三条市数字办负责拨款前项目进度的确认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中标金额,并依据市数字办提供的工程进度确认函和项目业主单位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承建方在合同签订前须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合同款等值保函,合同款等值保函在承建方投标的基础软硬件设备完成供货,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退还。
专项资金项目经市数字办批复,根据项目中标金额,在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30%;项目初步验收后,再拨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拨付25%;维保期结束后拨付剩余5%。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数字办、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数字办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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