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15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7〕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 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二)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二、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市辖区居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一)在市辖区内连续居住满 3 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 3 年并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或依法持有居住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 3 年)的年龄 45 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二)在市辖区居住就业且被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已办理《居住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三、全面放开市辖区之外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在福州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所设立的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交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县(市)辖区内无房证明,和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本“实施意见”中所述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落户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需提交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无房证明,和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落户人数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落户市辖区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需与本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 3 年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以上)。
四、进一步提高人口管理水平
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各地区统计公报。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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