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14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型航空公司加快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26:11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型航空公司加快发展的意见





榕政办〔2017〕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适应国家新一轮开放战略,用好福州“五区叠加”的独特优势,加快我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门户枢纽机场建设,“十三五”时期,我市将全面支持总部型航空公司加快发展,大力提升总部型航空企业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福州市境内汇缴企业所得税,且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驻场运营的总部型航空公司。


二、支持拓展航线


1.支持运力增加


鼓励总部型航空公司多引进新飞机,每引进一架150座(含)以上的飞机给予补贴300万元,每引进一架100(含)-150座(不含)的飞机给予补贴200万元。其中对在福州入关的飞机,每架飞机再给予补贴100万元。(本年度驻场运力必须高于上一年度,享受补贴的新增运力必须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运营1年以上。)


2.支持开通有影响力国内航线


对总部型航空公司首次开通的经市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航线,包括:北京、上海虹桥、广州、深圳、成都、乌鲁木齐,给予300万元首开航线奖励。对总部型航空公司开通经确认的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空白航点的航线,给予每航班2万元补贴。对特殊需要开通的航线,实行“一事一议”。


3.支持开通国际(地区)航线


(1)对新开洲际航线,包括其母公司通过资源共享由总部型航空公司执飞的洲际航班,根据市场运营情况,以“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商定。


(2)对新开地区航线(港、澳、台),给予每航班3万元补贴。


上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空白航点的航线及新开地区航线,补贴期均为一年,须飞满一个航季,航班计划每周达2班(含)以上,执行率不低于80%,且下一航季仍在执飞,航季总航班量须高于上年同期。


三、鼓励航空总部发展


当总部型航空公司年吞吐量超过150万人次(含)或收入超过10亿元,可按我市现行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相关政策。


四、其他事宜


1.总部型航空公司可同时享受《福州市民航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2016年已在我市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总部型航空公司,可按本意见执行。


4.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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