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10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闽政办〔2016〕211 号)精神和部门“三定”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市属粮食主销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对本行政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部门职责,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联动协作机制,由各级食安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农业、市场监管、粮食等部门,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热点问题和工作重点,及时补齐工作短板、解决困难问题。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责任,强化基层协管员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识和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治意识,支持企业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验能力建设。
二、明确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经营活动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粮食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协同配合
(一)强化部门间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制订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监管方案,打通全程监管链条,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强化对我市粮食在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粮食仓储、运输、加工、销售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粮食在储运、加工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加大粮食质量抽检比例,发现不符合质量卫生指标要求的,必须及时依法严厉查处。结合我市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并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实现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无缝对接。
(二)强化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科学统筹安排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计划。农业、市场监管和粮食部门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共享各自建立的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有关监督检查或市场监测检验数据成果。粮食批发市场、规模以上粮油批零企业(含实行粮油集中采购配送的连锁超市)、粮油加工企业、粮食仓储企业等粮油经营企业法人,要设立或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厂、仓)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并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由各级食安办牵头建立辖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互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交流合作。加强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作交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大要案奖励制度,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领域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消除监管空白,凝聚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强化粮食安全宣传。各级食安办要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原则,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粮食安全宣传普及活动,重点加强粮食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宣传,强化消费者权利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提升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四、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将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纳入我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重要内容,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以及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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