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1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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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l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l6﹞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l6﹞156号)精神,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地方政府的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效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现就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含供温泉)、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基本完成市本级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总体时间安排:2017年,基本完成市本级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完成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各国有企业不再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至3)正常运行。根据企业情况,拟分四类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一是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制定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面上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制定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县(市)区属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指导推进,企业拟定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负责实施;四是在榕央企、省企,由企业按中央和省里的部署,主动联系接收单位,商洽相关移交工作方案。


三、移交范围和接收单位


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未分离移交的我市国有企业以及在榕的央企、省企。


供水业务由当地水务公司具体承接,供气业务由当地燃气公司承接,供电业务由当地电力部门承接,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街道、社区接收,也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房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大会通过市场化手段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及我省“三供一业”有关分离移交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于4月30日前制定本县(市)区、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小组。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协调推进本县(市)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属企业由各出资人代表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二)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于6月30日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三)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部门、财政、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五)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五、保障措施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正常经营的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市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移交国有企业承担50%;改制、破产、关闭等非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当地政府自行明确解决办法。在榕央企、省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改造费用由移交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先行支付,待财政评审审结结算价后,移交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拨付结算价的50%,但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改制、破产、关闭等非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由移交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移交改造费用资金拨付。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国资委、财政局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小组,协调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请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上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小组。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企业负责按要求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统一上报工作。移交企业要承担责任,积极与“三供一业”接收单位沟通衔接,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接收单位应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组织好人手,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各县(市)区要主动对接服务央企、省企,协调解决本地区涉及央企、省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附件:1.福州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设施改造标准及费用指导意见


 2.福州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电设施改造标准及费用指导意见


 3.福州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及费用指导意见


附件1:福州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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