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10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渔局关于实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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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渔局关于实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103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期,农业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海渔局制定的《关于实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关于实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市海渔局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7〕5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区域、时间和对象


(一)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二)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三)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四)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三)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五)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伏休期间渔运船不得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三、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此次调整是伏季休渔制度实施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休渔时间有所延长,休渔作业类型较之以往有所增加,如何做到既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护好渔业资源,又能切实维护好渔民利益,是摆在各级渔业部门面前的一道新课题。为加强对伏季休渔工作的领导,成立福州市2017年度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渔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市海渔局、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市边防支队、海警一支队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海渔局,办公室主任由执法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海渔局渔船渔港管理处处长和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兼任,具体负责伏季休渔监管工作的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政府牵头,海洋渔业、公安(边防)、工商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形成以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工作机制。


市海渔局要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伏休管理责任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地方政府的名义下达责任书到乡(镇),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各相关机构及船东船长的责任落实。伏休期间,因管理不力发生群体性渔船违规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市海渔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政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前做好工作部署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早部署、早落实,是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伏休前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对制度调整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群众、渔区相关行业对制度调整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政策实施阻力。县级渔业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确保渔区稳定。


(三)采取有效举措,强化渔船监督管理


一是在伏休前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二是驻点监管。沿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三是要组织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四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渔船动态。五是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发挥区位优势,靠前落实伏休情况日常性督查,切实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和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先锋队作用。六是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市海渔局举报电话:0591-83318334、0591-83335190。


(四)强化执法合力,切实维护休渔秩序


县级渔业行政部门要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伏季休渔监管工作方案,加大对管辖海域范围内伏休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给守法捕捞渔船以公平捕捞环境。要重点加强对渔运船、远洋渔船的监管,坚决打击冒充其他作业方式、擅自延长作业时间、扩大作业区域等违规作业行为以及渔运船为非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期服务的行为。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进行海上执法行动时要密切做好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的协调配合,做好与港口检查的协调配合。不同地区渔业部门要互相支持,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海域的巡航检查,防止渔船越界违规生产。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县级之间各种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


(五)统筹使用资金,保障休渔顺利实施


县级渔业行政部门要统筹用好现有的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为休渔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要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与是否合法休渔进行挂钩,对违规渔船要扣除补贴。同时,还要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违规作业可能,为开渔做好准备。


(六)深入调查研究,跟踪完善伏休政策


此次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涉及渔民渔船多、作业类型多,影响范围广,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非常重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伏休前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休渔期间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渔民群众、基层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商户的意见;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实施好海洋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多方争取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休渔结束后,组织科研人员做好捕捞信息采集和渔获物的监测统计工作。要及时总结休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休渔效果、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使广大渔民群众受益的好意见、好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提供参考,并于8月底前将上述总结正式行文报市海渔局(联系人:市海渔局渔船渔港管理处高晨晖,联系电话:0591-833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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