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8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宣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福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宣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以下简称“创森”)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方位、立体化、广覆盖的创建氛围,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对“创森”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满意率,使“创森”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顺利通过国家森林城市考核验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这一总目标,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通过丰富多彩、生动鲜活、富有成效的宣传,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推动我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持续广泛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精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森”宣传活动。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在全市上下营造“创森”人人有责,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广大市民对“创森”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
三、宣传重点
(一)活动意义。广泛宣传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重要意义、社会内涵、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增强广大市民对“创森”工作的认同感、使命感、荣誉感,以及优质完成“创森”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决策部署。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森”工作的会议精神、决策部署、活动安排、工作措施、激励政策等,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创森”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创森”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典型和事迹。同时,充分采纳社会各界对“创森”工作的积极意见建议,广泛宣传报道,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现实成效。着力宣传“创森”重点工作、重点阶段的进展和成效,以及带来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理念观念。积极宣传生态文明、生态理念、生态安全,营造浓厚的“创森”氛围,提高“创森”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满意率,提升市民的生态文明观念和道德情操。
四、宣传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媒体宣传
1.主要媒体宣传。市属媒体要加强与人民日报、福建日报等中央、省级媒体的联系,提供宣传素材,刊发播出我市“创森”工作动态新闻。福州日报社要组织资深记者深入一线采访,开设专栏报道“创森”工作动态,验收期间开展集中系列报道。福州广播电视台要依据全市“创森”工作有关内容,制作宣传片花、公益广告和游飞字幕,并在所有频道和频率中适时播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媒体开展本县(市)区、本单位“创森”宣传。在国家检查、考核、评审期间,市属媒体要加大宣传密度,增加刊发频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福州日报社、福州广播电视台、市创森成员单位
2.网站媒体宣传。各县(市)区和市创森成员单位的政务门户网站、地方新闻网以及福州新闻网、福州明珠网等媒体网站,要积极开设相关工作专题、专栏,主动宣传我市“创森”工作进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创森成员单位
3.本地资源宣传。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所属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按照市级媒体宣传的要求,安排部署本辖区“创森”宣传报道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通信媒体宣传。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要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等平台向本地用户和外地游客群发“创森”工作宣传内容。
责任单位: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福州分公司
5.微信媒体宣传。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创森办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以及本单位微信公众平台,大力宣传“创森”工作动态及成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创森成员单位
6.办好《创森简报》。市创森办要办好《创森简报》,及时反映“创森”工作新进展、新成效,推广新举措、新经验,传达上级对“创森”工作的新要求和新部署。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统筹本地区、本单位的整体宣传工作,及时向《创森简报》提供动态信息,展示“创森”成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创森办、市创森成员单位
(二)户外广告宣传
1.主要地段宣传。绕城高速、二环、三环、环山路主干道沿线及城市出入口、市区主要地段,作为实施“创森”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的主要场所。各县(市)区要在本辖区内重点地段设置不少于2块大型广告宣传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市城管委
2.主要站点宣传。在火车北站、火车南站、长途汽车站、公交车站等重要站点设立宣传牌,刷写“创森”内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资委
3.公众场所宣传。在地铁、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户外阅报栏及设有电子广告屏的公众场所,采用滚动+LED走字的方式,每日循环播出“创森”工作宣传内容和口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委、市国资委、福州广播电视台、市地铁公司
4.运输工具宣传。通过公交车LED电子屏、出租车智能顶灯等载体播发“创森”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委
5.社区媒体宣传。利用所有社区(小区)墙报、黑板报、橱窗以及楼宇公众传媒等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创森”宣传,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宣传栏内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
6.施工场地宣传。在各类建筑工地外围墙、地铁临时施工护栏刷写“创森”宣传标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地铁公司
(三)社会活动宣传
1.开展大型宣传活动。拍摄“创森”专题片,印发“创森”宣传手页(册),举办“创森”知识大赛、森林城市摄影大赛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创森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福州日报社、福州晚报社、福州广播电视台、市摄影家协会
2.开展生态文化活动。利用植树节、爱鸟周、地球日、节水日开展生态文化宣传;举办“创森我知晓、我参与”万人签名活动;开展中小学生森林体验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社会生态文化宣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城管委、市旅游局、市摄影家协会
3.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结合科普日,在科普馆、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公园,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展示“创森”成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科协
4.开展校园互动活动。在全市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校,组织开展“创森”课堂(讲座)、“创森”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我和小树共成长”征文等多种形式的“创森”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林业局
五、宣传时间
2017年3月-2017年10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将“创森”宣传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创森宣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完善“创森”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市创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城乡互动、县(市)区联动、全社会行动等多种主体参与的“创森”宣传运营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宣传实效。切实增强“创森”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注重增强宣传活动的时效性和实效性,着力营造家喻户晓、人尽皆知的社会氛围。特别是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做好“创森”宣传工作。
(四)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筹集经费,千方百计增加“创森”宣传投入,切实保障“创森”宣传工作经费。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创森办要加大“创森”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创森成员单位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及先进做法,并做好先进典型和做法的宣传工作。市效能办要开展专项督查,跟踪落实并通报“创森”宣传工作情况,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福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标语
2.福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宣传工作任务分解表
福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标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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