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6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表彰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表彰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活动的通知
榕政办〔201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抢抓“五区叠加”战略机遇,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我市广大职工和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努力当好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荐评选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5年以来,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文卫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传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争创一流、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在推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在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升级,着力构建具有省会特征、福州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动城乡发展实现新面貌,提升城市宜居品质,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别是在参与重大项目百日攻坚、“攻坚2017”行动,推进海上福州建设,推进征迁交地、旧屋区改造、景观整治、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建设法治福州、平安福州,推进依法治市,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救难救灾,特别是在抗击重大灾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诚敬做产品,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加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持续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绿化美化福州,守护“福州蓝”,提高城市宜居宜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快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做强农业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农业产出效益和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组织领导
成立评选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模委,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总工会(以下简称评模办,联系电话:83259948),负责评选劳动模范以及表彰大会的具体工作。职工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由福州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负责;农民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由福州市农业局负责,市农业局完成推荐工作后,将推荐名单送市评模办统一汇总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以及市直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四、名额分配及奖励办法
本届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300名,其中职工劳模260名,农民劳模40名。各县(市)区、行业(系统)的名额分配须以职工数为基础,以市委、市政府“百日攻坚”行动考评结果为主要参考依据,突出一线考察干部机制的总体要求(见附件2),各单位可根据分配指标多推荐20%的候选人。被评为本届市劳动模范的授予“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发给奖章、证书和奖金。
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职工劳模候选人推荐程序
1.基层单位工会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投票(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票)通过,在本单位公示五至七天,并按要求征求有关监督部门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2.各县(市)区的职工劳模推荐人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汇总报县(市)区委、政府研究通过。
3.各行业(系统)的职工劳模推荐人选,各市级产业工会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在名额分配、人选推荐工作中,涉及基层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需事先和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商。
4.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选可按下达名额比例预推荐,由市评模办汇总后提交市评模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
(二)农民劳模候选人推荐程序
1.村委会根据评选劳动模范条件,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须经村民委员会投票(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票)通过,在本村公示五至七天,并按要求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2.各县(市)区农业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考核,审核通过后,将推荐人选汇总到本县(市)区总工会,统一报县(市)区委、政府研究后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审查汇总后报市评模办。
(三)监督部门意见和其他程序
1.监督部门审查。被推荐的一线职工、农民人选,必须经过人口计生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纪检(监察)、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等签署意见;被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社保)、环保、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安监、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等签署意见。农民劳模推荐人选为农民企业家的,需征求县(市)区相关部门意见(需签署意见的部门参照职工劳模企业负责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劳模推荐人选提供便捷服务,加快审查速度。
2.市级审核审批。市评模办审核后,提出初步候选人名单,报市评模委研究提出初评意见,按程序报审。待初步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在《福州日报》上公示候选人名单,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透明度。
3.填报《登记表》(表格另行下发)。劳模候选人要填报《登记表》一式三份,“职代会(或村民、居民委员会会议)意见”一栏要写明召开职代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时间、参加人数、表决结果及公示起止时间。
六、评选比例结构要求
(一)企业职工人选不低于总数的50%,其中企业一线职工人选不低于职工人选的55%。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选不超过总数的20%。一线农民劳模人选不低于农民劳模总数的50%;村办企业、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不超过农民劳模总数的20%。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艰苦行业和边远地区的人员、高科技和高技能人才、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二)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四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均视为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并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非领导干部对待。农民劳模人选包括户籍在农村的农(牧、渔)民、农民工、企业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农村个体专业户、乡(镇)和村办企业职工、村干部、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民工为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三)以下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推荐评选:未组建工会的;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拖欠职工工资的;不交、欠交社会保险金和工会经费的;2015年以来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
(四)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镇)的主要领导,该单位必须是最近一届县(市)、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村镇)。
七、其他要求
(一)评选劳动模范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注重效率,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村民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原则,严格评选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要严格把好逐级推荐、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公示内容要如实反映推荐人选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三)各单位应于3月20日前将每位劳动模范候选人有关材料上报市评模办。主要包括:《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简明情况表》(附件3,一式三份);《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简要事迹表》(附件4,一式三份);2000字左右先进事迹书面材料1份;《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查表》(附件5,一式三份)。上述材料(除审查表外)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邮箱491648757@qq.com。
(四)加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号召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努力为“建设新福州、当好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评选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委员会名单
2.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
3.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简明情况表
4.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简要事迹表
5.福州市第三十五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查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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