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3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我市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福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日
福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1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16〕243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原则,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为基础,逐步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我市受灾群众基本利益。
二、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对象
1.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
(1)坐落在我市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拥有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
(2)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2.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
(1)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
(2)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
(3)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波(地陷)等自然灾害。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撞击。
三、承保方式
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榕城分公司签订福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并实行年签制。同时,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与当地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四、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
(一)基础保险
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全市所有农户房屋因灾受损均可享有基础保险理赔,每户最高理赔金额1万元。
(二)叠加保险
根据闽政办〔2016〕161号通知精神,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增加叠加保险。参加农房叠加保险的农户(包括普通农户及免个人自缴保费的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房屋因灾倒损,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2.5万元。叠加保险每户保费12元(普通农户自缴保费3元,各级财政每户补贴9元)。各级财政应分担的每户补贴如下:仓山区、马尾区和晋安区,省级财政分担5元,市、区级财政各分担2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省级财政分担5元,县级财政分担4元;连江县,省级财政分担6元,县级财政分担3元;罗源县,省级财政分担6元,市级财政分担3元;闽清县和永泰县,省级财政分担7元,市级财政分担2元。全市低保户(含有房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每户)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叠加保险普通农户自缴保费由县级人保财险会同乡镇(街道)按年度收取,普通农户个人不缴费的,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2016年7月至9月叠加保险需财政补贴保费由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农户自缴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从2016年10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收缴普通农户个人自缴的保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户参保手续,财政补贴保费根据实际参保户数由各级财政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是服务“三农”、精准扶贫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全面落实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2017年实现农房叠加保险全覆盖。
(二)强化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我市农村住房保险的工作任务,健全和完善协同协作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处理和解决农村住房保险和灾害理赔的具体问题,确保受灾户及时获得赔偿金。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民政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真正做到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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