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24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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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6〕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福州市“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全省、全市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三合一”及木屋毗连区等场所火灾多发势头,防止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全市建立健全“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和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实现火灾防范水平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保持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组织领导


依托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市“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组织,共同参与,密切配合,指导整治工作常态、长效开展,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整治范围与重点


将存在人员住宿的生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作为整治工作重点。主要为:


(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二)已经整改完毕的“三合一”场所;


(三)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木屋毗连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10日前)


1.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综合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各项整治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密的措施,更完善的机制,强化“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火灾隐患整治力度。


2.各县(市)区要将检查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各级各有关单位整改“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火灾隐患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3.各县(市)区于12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名单报市整治办。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3月14日)


1.整治“三合一”场所


(1)各县(市)区要在以往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三合一”场所整治重点,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治责任。充分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集中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性场所开展拉网式大检查,排查新增和回潮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做到严之又严,细之又细,不留死角,并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


(2)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消防工作责任,依法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等,要坚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坚决督促“三合一”火灾隐患整改,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彻底根治“三合一”隐患。


(3)对排查的“三合一”场所,应建立整治工作档案,做到“一家一档”,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跟踪督促整改。对整改合格的“三合一”场所,要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每个月进行一次回访检查,填写回访检查记录,严防“回潮”。完善整治工作档案,做到内容资料齐全,有整改通知书、有复查、有回访登记表、有查封启封审批。


(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三合一”场所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对存在的“三合一”场所要报县级政府挂黄牌督办。


(5)针对“三合一”场所边整治边回潮的突出问题,对发现新增的“三合一”场所,应依据《消防法》有关规定,通过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进行处罚;对回潮的“三合一”场所,要从重处罚。


2.整治木屋毗连区


(1)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3000平方米以上的木屋毗连区,逐片摸清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福州市木屋毗连区消防情况排查摸底表》,健全木屋毗连区消防情况档案,并对排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项提出整改意见。


(2)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细化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治理标准。主要表现在:一是清除可燃易燃材料搭建的违法建筑;二是清理影响消防安全的私营工商业、易燃易爆手工作坊;三是改造电气线路,严格用火、用电设施管理;四是划分防火分区,建立防火分隔;五是增设、修复市政消火栓;六是完善火灾扑救场地及通道。按照木屋毗连区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整改,建筑外的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由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整治职责分工负责整改的原则,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整治。


(三)考评验收阶段(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1.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动态进行跟踪、督查,实行月通报制度。要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未整改到位的,要责成重新开展整治,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消防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2.2017年3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并通报考评验收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排查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历年来整治工作经验,查找分析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措施,细化工作任务。要集中开展逐片逐户拉网式检查,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基本情况。各县(市)区应在每月28日前将《福州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执法情况统计表》《福州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账》《福州市木屋毗连区消防情况排查摸底表》上报市专项整治办。


(二)落实监管责任,促进常态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三合一”场所和木屋毗连区“网格化”排查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调整充实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报告、检查、回访建档、抽查、奖惩等各项长效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根除“三合一”场所和木屋毗连区火灾隐患,进一步加强火灾防范水平。


(三)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公安、安监、商务、建设、房管、供电、供水、城管、消防、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全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三合一”场所及木屋毗连区整改完成后,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专项整治办负责组织验收,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


(四)广泛开展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开展整治的有效办法。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管,推行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建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发动广大群众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举报火灾隐患。


(五)强化督查指导,完善通报制度。市、县两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查指导,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在第一、二阶段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的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专项整治办。(联系人:市公安消防支队 蔡其凯,联系电话:87089792,传真:87089791)


附件:1.福州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执法情况统计表


 2.福州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账


 3.福州市木屋毗连区消防情况排查整治汇总表





附件1

福州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执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内 容

数 量

组织检查组(个)

检查人员(人次)

检查单位(个)

发现公众聚集场所和“九小场所”火灾隐患(处)

整治期间整改完毕(处)

发现居住场所火灾隐患(处)

整治期间整改完毕(处)

发现“三合一”场所(处)

整治期间“三合一”场所整改完毕(处)

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份)

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份)

责令停产停业单位或场所(个)

“三合一”场所迁出住宿人员(人)

取缔无证经营场所(个)

罚款

单位

个人

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2

福州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台账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场所性质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住宿人数

存在的隐患

整治情况

执法情况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 3



福州市木屋毗连区消防情况排查整治汇总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毗连区(木屋区、棚户区)地址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m2

居住人口、户数(人)

发现存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的违法建筑(处)

火灾扑救场地及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已完成电气线路改造

市政消防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私营工商业、易燃易爆手工作坊(处)

整治情况

填表人: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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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