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26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6〕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福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 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基本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用10年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三)分步实施。2016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2020年前,条件较好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完善的灌区要先行进行改革,率先实现改革目标;2025年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计量供水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在加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快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通过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要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必须设置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计量;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综合考虑水源条件、工程配套标准等因素,按照灌溉用水定额,以土地承包权确定水权,同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将农业用水量指标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分解到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具体工程。可以通过指标文件、水权证、定额水票等简便易用方式明确水权。
(三)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建立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四)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供水单位应创新征收形式,积极创造条件,按水的流程延伸管理范围,直接收费到行政村、村民组或农户,引导农户直接参与水利工程管理,减少水费征收环节,提高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到位率。加强水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征收资金效益。
(五)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耕作制度。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因地制宜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大力推广管灌、微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六)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进一步深化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定价。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供水价格要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精准政策性补贴必要性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政策性补贴机制,精准界定精准政策性补贴对象与标准。
(二)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成效,界定政策奖励对象与标准,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积极性。节水量按照用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与定额水权的差额确定。
(三)多渠道筹集精准政策性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回购节水量销售资金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精准政策性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确定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区域范围,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精准政策性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细化落实责任,协调推进改革。各县(市)区要于2016年底前将实施方案,每年6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将辖区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并及时报告有关重要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
(二)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强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统筹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物价部门负责在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供水计量设施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实农业水价政策。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业水价精准政策性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创新管理体制和终端用水管理等水价改革基础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强化工作督导,督促辖区内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推进改革落到实处。市直有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导。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任 务 |
牵头单位 |
重点任务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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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
1.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 |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条件较好的农田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工程较完善的灌区,2020年前完成配套 |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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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逐步细化计量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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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适时修订农业用水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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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业用水量指标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分解到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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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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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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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降低供水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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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指导县、区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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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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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到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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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
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
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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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耕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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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管灌、微灌等节水技术,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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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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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
6.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加强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等培训 |
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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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 |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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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
8.加强农业供水成本测算 |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 |
9.明确农业水价定价权限 |
市发改委 |
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落实定价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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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理核定农业用水价格 |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
分级核定各类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或完全成本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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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
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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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农业用水精准政策性补贴机制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政策性补贴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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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精准政策性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
13.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
14.多渠道筹集精准政策性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
落实精准政策性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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