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25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16〕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4日
福州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4 号)及省经信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5〕3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完善省会中心城市物流保障体系、打造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国家级流通节点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发展水平
1.支持设备更新。对物流企业更新应用自动化设备、货物搬运设备和运输装备、冷链物流装备、全程温度监控设备,以及购置新能源汽车、应用轻量化车厢、企业自用充电桩等绿色物流装备,购置X光机等安全检查设备,实现仓储体系、配送系统智能化、自动化、安全化、节能降耗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促进信息化建设。“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理念、模式在物流业中应用。对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信息化建设项目,实现与上下游企业数据互联互通、智能化管理,按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撮合交易、诚信、金融、结算、信息等综合服务,平台运行状况良好的,按照投资额的20%补助,后续年度追加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再补助两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充分发挥已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作用,对接国家、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为物流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完善快递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3.支持企业规范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企业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电商快递园区。推动物流信用记录建设,培育物流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试点机制。对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4.推动标准化建设。积极宣传推广物流标准,支持物流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制订物流标准,推动物流企业、配送中心、物流园区参加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建设。重点推动托盘、货架、传送带、运输车辆、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设施标准化,对围绕设施标准化进行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发生的托盘租赁、设备购置、设施建设、软件开发等予以重点扶持。
二、完善网络布局
1.推进物流枢纽建设。发展货运枢纽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口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和快递园区。在交通枢纽、工业园区、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园区周边配套建设公共物流运作基础设施。2018年前利用自贸区优势,至少建设1个跨境(对台)电商快递园区。2020年前至少建设一个与产业布局和消费需求相适应、有特色和前瞻性的低温物流园区。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建设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基地、跨境邮件和快件监管中心、快递分拨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仓配一体化设施项目。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及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并为3家以上我市电商企业服务的快递分拨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仓配一体化设施项目,按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入驻或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市商务局等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按不高于6元/㎡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2.加快终端网点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推行“一址多照”“一照两址”等住所登记改革。物流企业城市配送站点,不对外营业、不揽件的,可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新建写字楼、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建设并运营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冷藏)箱50组以上、格口总数不少于3000个,每个格口(不含主机柜)一次性补助50元,冷藏箱每个格口一次性补助100元,一次性最高补助50万元。建设并运营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含“网订店取”等),服务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运营满6个月以上,站点达到50-100个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站点达到10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建设并运营校园快递服务中心3个月,面积达到200㎡以上的,给予每个站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完善农村物流网络。逐步完善以农村物流枢纽站场为基础,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支持在乡镇、农村开辟或延伸物流运输线路,新建、改造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对物流企业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营业网点等固定资产,运营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新增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拓展对外物流通道。支持航空、港口物流发展,培育连接两岸货运转运中心,推进“一带一路”物流通道建设。推进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政策在空港、海港复制,发展重点物流干线的多式联运,完善物流转运设施。积极创造条件开通班列、班轮及全货机,给予中欧、中亚铁路货运班列及航空全货机航班适当的运营补助。推动我市企业开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物流合作项目,鼓励支持在“海丝”路线国家和地区新建且已运营的物流园区、集散基地、配送中心和公共海外仓等。
三、培育物流市场
1.支持物流辅业剥离。支持工业、商贸企业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鼓励物流企业承接制造业、商贸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物流服务。对符合省级扶持条件但未获省级资金支持的由市、县(市、区)级资金按相当省级资金扶持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3家以上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日均发件量超过3000件且仓储面积5000㎡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后续发展达到省级扶持条件可再申请省级资金支持。
2.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总部的,按福州市有关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实。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到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及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
3.鼓励货源集聚。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闽政〔2014〕3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榕政综〔2015〕17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 号)等鼓励货源集聚的有关政策。
4.组织实施社会物流运行统计分析。支持开展物流产业相关的指标数据采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鼓励物流平台参与项目合作以及数据采集、运用、分析和指数研发,实现物流产业运行状况的实时跟踪监测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反映物流业的发展规模和运行效率。
四、提供通行便利
1.规范城市配送车型和管理。出台城市配送车型标准,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优化城市配送车辆市区通行办法,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规范快递专用车辆城区便利通行措施,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
2.促进快速卸货、合理停靠。推广港湾式路边停车卸货作业模式和使用笼车等快速卸货技术;充分利用市区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资源临时停靠。规划设置公共装卸点、货物集散点和货场停靠区,批发市场、生鲜超市中心店分别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0.8个车位、1.5个车位的标准设置停车位。
3.建设全市通关公共平台。按照一个平台、单一窗口的原则,逐步实现通关一体化和对接口岸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服务企业的公共数据交换及通关服务的单一窗口。对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关检部门优先派驻监管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用地保障
1.强化用地供给。把物流业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各级政府优先解决符合“十三五”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及我市现代物流发展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予以合理安排;国家、省政府确定建设的电商快递物流园区等项目用地要确保落实;新建工业、商业项目和居住小区应预留物流用地和配送末端网点用地。
2.保障用地权益。对物流企业现有物流用地因公众利益不得不更改用途的,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合理补偿或按相同用途异地置换建设用地,置换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3.实施用地优惠。对纳入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分拨中心、配送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以及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相关政策。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对物流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在依法约定的前提下,首期缴纳50%后,其余可在1年内分期缴付。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物流业用地,允许物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4.鼓励集约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工业仓储、加工等生产性项目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优先支持公共物流园区建设,引导城区物流企业向园区集聚,促进物流项目集中布局。
六、加快人才培引
1.加大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设物流、快递相关专业,支持校企合作。依托院校、行业协会及相关培训机构对工商企业、物流企业在职人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物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物流人才信息平台,交流国内外先进物流管理、技术、经验,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多层次培育我市物流人才。
2.积极引进优秀物流人才。将高级物流专业人才列入我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的高级物流专业人才,支持参评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认定后享受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物流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培育物流园区、冷链物流、电商物流、共同配送、智慧物流、物流信息化、标准化、产业龙头、人才提升、产业推进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资金,将现代物流业列为重点扶持行业。永泰县扶持项目的投资标准可减半执行。
2.发展物流金融业务。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物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在途货物抵押、应收账款融资等物流金融业务。支持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对外提供仓单作为贷款抵押并提供相应担保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物流企业货运车辆、物流设备购置更新提供融资支持。探索支持以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益性、公共性、创新性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项目予以扶持。
以上政策申请对象为在榕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在榕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同时符合多个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就高原则扶持,获得国家及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扶持。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五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保税区、高新区企业由县(市)、保税区、高新区财政自行负担。本意见中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强化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全市物流业发展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共同推动我市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本意见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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