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25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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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6〕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1日
福州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工作原则 4
1.4 适用范围 5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
2.1 组织机构 5
2.2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组成 6
2.3 组织机构职责 6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12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12
3.2 预案准备 13
3.3 预警级别 13
4 应急响应工作 13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13
4.2 海啸信息 14
4.3 Ⅱ级应急响应 14
4.4 Ⅰ级应急响应 15
4.5 应急响应解除 18
4.6 灾后工作 18
5 保障措施 19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9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19
5.3 技术保障 20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21
6.1 宣传教育 21
6.2 培训 21
6.3 演练 21
7 附则 21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21
7.2 预案解释部门 22
7.3 预案实施时间 22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防御,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机制,高效有序地开展海啸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啸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和《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和海域区划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海啸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啸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3.2 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海啸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啸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啸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1.3.3 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啸灾害监测和预警技术研究和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提高应对海啸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积极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1.3.4 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海啸灾害时,沿海各级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不利影响。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海啸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啸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市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市人民政府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上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我市辖区海域发生地震并引发海啸灾害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执行。
2.2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福州警备区首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渔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武警福州支队首长、市地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边防支队、消防支队、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建委、民政局、交通委、卫计委、城管委、教育局、气象局、国土局、环保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安监局、园林局、福州港口管理局、福州海事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福州广播电视台、福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渔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布启动、终止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2)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海啸应急处置指挥部参加的防海啸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海啸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海啸、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海啸、救灾应急措施。
(4)组织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海啸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全社会参加防海啸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3.2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和监督。
(2)及时掌握灾情、险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和对外发布灾情。
(3)负责提出防海啸灾害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海啸灾害措施的落实。
(4)提出修订完善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5)负责组织海啸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编写灾害(情)调查和评估报告。
(6)负责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福州警备区:根据市海啸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及驻榕各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和重要物资财产。
(2)市海渔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防海啸灾害工作,提出沿海渔排养殖人员、渔船上人员、海上作业渔船防海啸应急措施;转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向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提供海啸相关监测信息。开展海啸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3)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沿海水利工程防海啸工作,指导与监督海啸影响期间海堤等设施的加固、抢险等工作。
(4)武警福州支队:根据市海啸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防海啸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和重要物资财产。
(5)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台湾海峡及其邻近海域 5 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和太平洋 7 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参与地震海啸分析会商。
(6)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海啸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海啸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社会公众开展防海啸知识宣传。
(7)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海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海啸工作。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8)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防海啸物资和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海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海啸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9)市边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根据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公安武警现役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和重要物资财产。
(10)市发改委:将防御海啸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市经信委:负责指导沿海工业、信息化行业企业做好防海啸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保障防海啸用电。
(12)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市防海啸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省级相关部门争取防海啸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3)市建委:组织、指导全市建设行业的防海啸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恢复供水。
(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转移人员的安置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
(15)市交通委: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海啸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港口部门做好港区防海啸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损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海啸物资的运输工作。
(16)市卫计委:负责做好救灾期间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17)市城管委:负责协调各区政府做好灾后城市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18)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海啸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海啸安全工作。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防海啸知识宣传。
(19)市气象局:负责海啸期间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及时报市政府及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
(20)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受海啸影响区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
(21)市环保局:负责海啸灾害引发的陆源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海啸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收到海啸预警后,根据《福州市核应急预案》规定,及时组织市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启动核应急响应。
(22)市文广新局、福州广播电视台: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海啸宣传工作,根据灾害性海啸预警和防海啸通知的传输和播出规定,及时准确滚动播发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海啸灾情和相关地区防海啸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23)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进行防海啸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涉旅企业的检查和关闭旅游区(点)工作。
(24)市安监局:综合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沿海非煤矿山企业防海啸应急救援工作,以及沿海港口区域范围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防海啸应急救援工作。
(25)市园林局:负责灾后城市公园、绿地、树木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26)福州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海港口区域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防海啸应急救援工作。
(27)福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交通运输船舶、设施的防海啸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交通管制。
(28)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海啸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市海啸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29)福州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海啸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海啸、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防御海啸工作机构、分管领导、联络人,具体负责与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市海洋预报台负责及时关注和接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或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啸预报,预计海啸波将会在福州沿海产生Ⅲ级(含)以上的海啸灾害预警级别时,第一时间报送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市政府和市海啸应急指挥部。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海啸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通报海啸灾害信息。
3.2 预案准备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备案,制定人员转移、撤离安置方案,规划疏散路径,设立避难场所,并定期组织演练。
3.3 预警级别
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级和海啸信息。
3.3.1 海啸Ⅰ级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福州沿岸产生3(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3.3.2 海啸Ⅱ级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福州沿岸产生1(含)-3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3.3.3 海啸Ⅲ级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福州沿岸产生0.3(含)-1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3.3.4 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福州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应急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市海渔局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或省海渔厅、省海洋预报台转发的Ⅰ级、Ⅱ级和Ⅲ级海啸警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立即将警报转发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接到海啸Ⅲ级警报后立即启动防海啸Ⅱ级应急响应,接到海啸Ⅱ级、Ⅰ级警报后立即启动防海啸Ⅰ级应急响应。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电视台、广播电台、通信部门提供市海啸应急指挥部作出的部署、应急响应情况等,并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
4.2 海啸信息
市海洋预报台负责接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或省海洋预报台转发的海啸信息,并转发至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及沿海各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各相关地区接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后,立即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沿海地区的巡逻。
4.3.2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市防御工作,主持召开海渔、地震、水利、水文、海事、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海啸灾害的发生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4.3.3 根据会商意见,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防海啸通知。
4.3.4 市海洋预报台加强与省海洋预报台的会商,及时向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新潮位等海啸灾害动态信息。
4.3.5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海啸动态,及时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工作部署及人员转移、安置等情况,做好上传下达。
4.3.6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海各级政府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海渔部门(海洋预报台)联系,密切关注海啸发展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对海啸可能影响区域作出防海啸安全部署。
4.3.7 预报海啸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海啸工作。
4.4 Ⅰ级应急响应
4.4.1 各相关地区接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后,立即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沿海地区的巡逻。
4.4.2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落实全市防海啸工作,主持召开海渔、地震、水利、水文、气象、海事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海啸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出防海啸紧急通知。
4.4.3 市海洋预报台加强与省海洋预报台的会商,及时向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新潮位等海啸灾害动态信息。
4.4.4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海啸发展动态,做好上传下达,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海啸工作情况。
4.4.5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海洋预报台)联系,密切关注海啸发展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对海啸可能影响区域作出防海啸安全部署。
4.4.6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海啸紧急会议,对防海啸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
4.4.7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海上船舶离开危险区域,所有海上渔排养殖人员、进港船舶上的人员以及沿岸危险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沿海县(市)区政府应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障其基本生活。海渔、海事等部门向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海上船只数量。
4.4.8 根据海啸发展趋势,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部署:
(1)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人员撤离;(2)沿海相关地区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3)适时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高速公路、铁路、码头、机场、工地;(4)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5)根据海啸灾害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启动避难场所等相应部署;(6)沿海核电厂做好核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7)沿海码头危化品仓库、堆场及其他重要场所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4.9 必要时,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海啸状态,动员全市人民投入到防海啸抢险救灾工作中。
4.4.10 必要时,除防海啸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海啸急需的物资和装备。
4.4.11 电视台主要频道、广播电台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市海啸应急指挥部作出的部署、应急响应情况、防海啸知识等,并根据海啸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海啸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开设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海啸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及时更新防海啸工作动态。
4.4.12 驻榕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4.4.13 全市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市海啸应急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4.4.14 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市防海啸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各级沿海防海啸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4.4.15 预报海啸严重影响地区的政府和指挥部应在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海啸工作。
4.5 应急响应解除
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海啸警报(应急响应)解除通知,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出应急响应解除通知。
4.6 灾后工作
4.6.1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6.2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海啸应急指挥部。
4.6.3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
4.6.4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防海啸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4.6.5 根据受灾情况,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省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沿海各级政府要在易受海啸影响的沿海村镇、码头、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及其他沿海人口稠密的重要场所配置以音箱、喇叭等为末端报警装置的报警点,确保海啸警报音响覆盖到各个角落,第一时间让沿海广大人民群众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同时,配置移动警报车,扩大海啸警报的受众范围。
5.1.2 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防海啸信息畅通。
5.1.3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合理组建防海啸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4 在地面通信因灾退出服务的状态下,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5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警报装置、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的安全。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驻榕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市海啸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海啸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海啸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和灾区网络舆情监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建立防海啸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海啸经费,用于遭受海啸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海啸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3 技术保障
5.3.1 依托市海洋与渔业应急视频会商系统实现防御海啸灾害视频会商。
5.3.2 建立海啸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海啸信息的共享。
5.3.3 在海啸高风险区域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系统与显示系统。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海啸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海啸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6.2 培训
各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监测、预报等专门人才。
6.3 演练
6.3.1 各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海啸灾害的实战能力。
6.3.2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 3~5 年举行一次,由市海啸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海啸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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