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18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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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6〕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6日

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2015年第25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各参与方,包括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承包商、运营商、供应商及专业机构等。


第三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研究决策我市PPP政策及项目实施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筹备及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财政局牵头PPP政策研究和市级PPP项目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信息统计、项目库建设等工作;负责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负责对PPP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PPP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三)市国资委负责PPP项目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行政审批部门,共同负责优化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PPP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遴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潜在项目,并具体负责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PPP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方、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识别


第五条 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项目计划书的方式向市财政局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作模式、回报方案与合作周期等。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书,向市财政局申报,内容要求与政府发起PPP项目相同。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属性、主体、客体及程序合规性等条件,对申报项目做识别筛查,通过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项目发起方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初步实施方案、产出说明等资料,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结论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准备阶段,纳入PPP项目库,统一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未通过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实施,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八条 市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合作范围和期限、运作方式、风险分配、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等。


项目合作年限(不含建设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不高于30年,其中:经营性及准经营性项目一般15-25年,非经营性项目一般10-15年,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期限。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对PPP实施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作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退出PPP项目库。

第五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对已经过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项目开展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PPP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依法选择专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项目采购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PPP项目统一在市级政府采购平台实行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市财政局负责对采购方式、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拟定项目相关合同文本。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拟定特许经营协议。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拟定股东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


项目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和期限、合作模式、项目融资(若有)、项目用地(若有)、风险分担、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绩效要求、评价机制、项目维护、项目移交、履约保障、保险、不可抗力、监督机制、付款机制、收益调整、退出机制、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项目合同、协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仅由中选社会资本参与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如属特许经营,由双方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如属特许经营,由双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二)需由政府资本与中选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政府资本、中选社会资本共同签署项目合同(如属特许经营的,则由三方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以取代原由实施机构与政府资本、中选社会资本共同签署的项目合同(如属特许经营的,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双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取代原由实施机构与政府资本、中选社会资本三方共同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

第六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关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方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好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保证合同约定的奖惩措施执行到位。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向市财政局申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局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市本级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应代表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负责项目移交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收回项目资产。移交时应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退出和介入。因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分担损益。发生退出情况时,由项目实施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与解决。依法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解决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项目投资回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及公众利益控制成本,社会资本在不损害公众利益前提下通过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等方式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付费和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项目,投资回报主要为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行绩效服务费,涉及工程建安费用的预算和结算,原则上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或中标下浮率下浮一定幅度,融资贷款贴息以商业银行中长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优化定价调价机制。创新项目产品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政府定价与市场竞争相结合,合理确定PPP项目收费价格。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作双方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政府补贴能力等因素协商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等,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营。


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或贱卖。


第二十九条 实行损益分担机制。依据合同约定,对超出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合理分享,出现亏损的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应依约合理分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中期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完成。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项目合同、股东协议书(若有)、特许经营协议(若有)等相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县(市)区PPP项目应在识别阶段后、准备阶段前向市财政局报备,未备案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市级PPP项目库,不予转报申请财政部、省级PPP示范项目评选及相关奖补资金。


第三十二条 PPP项目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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