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17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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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6〕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关于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福州市民政局

(2016年9月)


2015年,省民政厅将我市列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地区。为探索未成年人新型社会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以及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一批、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切实保障和改善困境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引入社工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从源头上减少诱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因素。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根据我市客观实际,明确工作思路,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部门职责等,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工作内容


(一)拓展救助保护工作对象。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二)加强监测预防基础工作。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账,掌握五类困境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由村(居)委会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建立村(居)委会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依托、整合现有资源,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并与12345市长热线联网,共同作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的服务热线,承担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热线接听、政策咨询、报告受理、转介、信息汇总等工作,提升热线知晓率,及时受理公众举报信息。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群体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拨打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四)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标准,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帮扶,通过转介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一是由市民政局牵头把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纳入城乡低保范畴或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帮扶;对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助;落实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可安排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二是由市教育局牵头落实留守未成年学困生学业帮扶措施和失(辍)学未成年人助学政策。三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实现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四是由市检察院牵头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问题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教育。五是由市残联牵头对残疾未成年人予以帮扶。六是由市司法局牵头,协调其它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措施。


(五)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对象认定审核帮扶机制。一是初步筛选。村(居)委会对摸底排查出来的困境未成年人对象进行汇总,报救助管理机构分批次进行筛选。二是建立档案。对初步筛选帮扶对象,由救助管理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和专业社工进行走访调查,并建立档案。三是调查评估。由救助管理机构对帮扶对象及其家庭人员、家庭经济能力、家庭监护等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救助帮扶意见。四是转介帮扶。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帮扶意见,转介相关部门进行分类帮扶。五是回访评估。救助管理机构对已采取了帮扶措施的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回访调查,评估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工作协调,扎实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详见附件2)要求,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共同解决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实效,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机制保障。一是落实目标考核。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民生工程目标考核体系。二是落实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下拨。充分利用社会组织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落实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将帮扶的对象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便于汇总、整理和上报。四是加强机构建设。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升级,成立或加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明确拓展工作职能,切实承担起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面向社会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理念和方法,公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公益性活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成效,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四)强化配套落实。各县(市)区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方案。


附件:1.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严可仕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则铭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艺萍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郭家彬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综治办主任


林志雄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盖宣闽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海舟 市房管局调研员


黄敬池 市发改委副主任


林仁健 市委编办副主任


林家枢 市委文明办副主任


杨晓煜 市卫计委副主任


陈 亮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敦蒲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龙建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明清 市地税局副局长


卓继辉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高远忠 市人社局副局长


林 松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宜超 市农业局党委书记


郑湘国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陈 曦 团市委专职副书记


陈明基 市关工委副主任


江齐生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陈国英 市城管委党组成员


李亦仁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新闻协调办主任


林昌祺 市交通委副调研员


陈 菁 市妇联副调研员


陈 静 市残联副调研员


董北得市数字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江齐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由接任者自然接任。

附件2

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全市困境未成年人的摸底排查工作;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助学、低保等范围并提供相关资助,落实因无法查找到监护人而长期滞留在救助站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政策;落实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安排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建立健全救助服务网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情况;对纳入救助帮扶对象进行审核,开展入户走访调查评估并提出救助帮扶意见,对帮扶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开展经常性街面主动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保护性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民政局网络平台作用,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提供信息化服务,完善网络技术,增加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二、市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先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三、市检察院: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对涉罪未成年少逮、慎诉、少监禁,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大力宣传预防和减少未成人犯罪的措施。


四、市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针对未成年人公益性节目及广告适当减免费用。


五、市综治办: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


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件;对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建立健全打拐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且已由福利机构确认收养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相关协助管理工作可依托救助保护机构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救助保护机构所在地社区民警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七、市司法局: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推动相关单位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责任,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乞讨和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措施和相关政策;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八、市发改委: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九、市教育局: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大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力度,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和巩固率,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和落实各类学生资助政策;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城市随迁人员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并按政策为其升学提供便利;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替代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关注未成年教改人员的教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适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履行送子女入学的义务;推进留守未成年人关爱工作,建立留守未成年人档案,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爱留守未成年人工作格局,促进其健康成长。


十、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多渠道支持救助机构建设;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一、市人社局: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求职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帮扶、中等职业教育等服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政策,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十二、市委编办:将加挂在市救助管理站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并拓展工作职能。


十三、市城管委:协助民政部门对街面流浪乞讨或以卖艺等方式变相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疏导、劝离,并告知救助机构。


十四、市交通委:负责协调公路、铁路等运输部门根据救助站出具的救助对象的乘车凭证,安排购票,协助做好受助人员的返乡工作。


十五、市卫计委: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置流浪乞讨人员传染病疫情。


十六、市农业局:加大对农村贫困未成年人家庭的帮扶力度,在实施精准帮扶到户项目时,精准安排贫困未成年人家庭,帮助脱贫致富。


十七、市委文明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有关要求。


十八、市关工委:对家庭监护缺失的留守未成年人予以关爱保护,组织全市“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群体开展关心未成人的关爱活动。


十九、市数字办: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协助做好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市总工会:动员广大职工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未成年人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十一、团市委:组织动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合社会力量,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反映未成年人利益需求,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的总体计划。


二十二、市妇联: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动员巾帼志愿者参与未成人关爱帮扶工作。


二十三、市残联:协助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教育等工作;深入开展扶残助残等活动,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依法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十四、市房管局:指导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十五、市地税局:指导我市各级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办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六、市文广新局: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行为的查处;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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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