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13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6〕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给我市带来持续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造成我市闽清、永泰等县严重受灾,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做好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尼伯特”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设施水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0 号)及《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10号),把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为主导,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市水利局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全面推动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灾后修复重建,确保灾区水利设施尽快恢复发挥效益。
二、目标任务
全力加快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的水利水毁工程修复重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当前救灾应急临时供水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修复重建。防洪排涝工程,8月底完成应急加固,明年汛前完成堤防修复。水库工程,年底前完成应急加固并发挥效益。农田灌排工程,明年春耕前完成修复重建。
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应急抢修、重点整治、全面修复3个阶段开展。
(一)加快应急抢修。30天内完成堤防、水库、水闸、小水电站等设施的应急抢险处置,其中险情严重的20天内完成应急处置,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应急度汛。
(二)开展重点整治。灾后6个月内,整治加固堤防、水库、水闸、小水电安全隐患;基本修复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和农业灌溉设施。
(三)全面修复重建。结合冬春水利建设和水利水毁工程集中修复整治,明年汛前全面完成水利水毁工程灾后修复重建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受灾县(市)区水利局配合镇村立即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包括:农村饮水设施的水源工程、供水管网、净化设备,水库大坝、放水和泄洪三大建筑物,江河堤防(水闸)的边坡稳定、基础稳定、渗漏稳定,农田灌溉设施、小水电站的引水管道、发电设备等。对水利水毁排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门别类列出项目清单,初步建立项目库,明确损毁情况、修复事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修复期限。(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二)抓紧编制修复重建规划。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15天内制定灾后水毁修复规划,30天内完成修复重建方案编制,5天内完成相关项目审查审批。防洪排涝工程、中型以上水库由市水利部门组织,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组织,市水利局抽派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水利水毁修复规划和重建方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先后顺序,倒排时间,对影响安全度汛和群众生产生活的,要优先实施。(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三)加快组织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简化工作程序,严格完工期限,倒计时安排工期,分解落实工序节点,动态跟踪实施进度,加快修复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水利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并组织好工程验收。受灾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进度情况周期跟踪制度,进展情况每月汇总报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水利部门要把水利设施灾后重建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市水利局成立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按照挂钩县和推进组进行分工,抓时间、抢进度、保质量,迅速掀起水利设施灾后重建高潮。(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责任人和水毁修复责任人,隐患排查责任人要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水毁修复责任人要负责制定具体修复计划,并全程跟踪管理,直至工程完工验收,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市水利局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项目设计、工程实施、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三)做好技术支持。市水利局要积极协调对接省级设计、施工单位,在方案制定、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抽调各级水利部门的技术力量组成技术指导服务组,加强重灾区的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四)加强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水利设施灾后修复重建项目的管理,健全质量管控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推行标准化施工。水利水毁设施修复重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成监理小组对修复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水利设施灾后重建资金的审计、财务监督,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实行过程追踪审计,规范资金及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责任单位要把廉政建设与抢险救灾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全过程管理,做好干好事、不出事,规范灾毁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要经得起审计,确保不出任何廉政问题。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水利水毁工程修复重建进度,鼓励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水利工程修复重建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审计局、财政局)
五、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救灾资金。按照“立足应急、着眼长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的原则,支持灾区水库工程、堰塞湖及河道淤堵处理工程、堤防工程、乡村供水设施、灌排水利设施、小水电站等的恢复重建。(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
(二)对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程给予倾斜补助政策,城区防洪堤在省级补助5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30%、乡镇堤防在省级补助8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15%、水库除险加固在省级补助8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2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参照贫困县标准)由市级财政兜底、农田水利设施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上限标准)由市级财政兜底。(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水利局)
(三)鼓励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运用好省级给予的5%贷款贴息政策。灵活运用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设施灾后重建。(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水利局、金融办)
(四)鼓励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投工投劳、捐资出力,参与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发动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多方筹措水利水毁工程修复资金。(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水利局)
(五)水利水毁修复工程的用林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涉及的规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市水利局将调剂计划内河砂指标供应闽清、永泰用于水利水毁修复重建,各级政府应在可采区内无偿提供砂石料场,保障水利水毁修复的地材供应。(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六)简化项目实施程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水利应急抢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按《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执行,优先选择预置在当地的抢险队伍;已在抢险的项目其险情解除后,后续修复工作可由原抢险队伍按批复的方案继续实施。各级水利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收件立办,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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