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17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6〕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2016年9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联合社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镇集体企业现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规范集体企业管理、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促进集体经济增长和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切实有效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二)坚持程序规范合法、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决策、尊重职工意愿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保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改革发展
(一)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探索适合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的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出售、关闭或破产等改革形式。在具体改革过程中,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政策。
(二)促进集体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合理规模和产业优势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现有厂房、设备、人才等存量资产合理重组,从企业实际出发,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盘活存量,腾地变金。创新发展思路,强化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打破行业、产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产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稳健投资,积极开拓新行业、新门类、新领域投资空间,实施行业转移、产业转移,确保集体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对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工作规范、顺利、有序进行。成立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联合社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进行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设在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四、分类管理
(一)正常生产经营、停止主营业务依靠非主营业务收入存续和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未置换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二)已关闭尚未清算注销法定登记、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已全部置换或已注销法定登记(不含被兼并收购)的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留守处或主管部门下辖的集体企业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三)企业因情况特殊无能力自行管理,可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企业代管,其资产所有权和职工隶属关系等不变。
五、改革程序
(一)组建企业改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代表等组成。
(二)制定企业改革总体方案。改革方案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职工情况摸底核实和安置以及企业吸引投资的规模、股权结构设置等内容。改革方案公示5个工作日后,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改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审核。
(四)组织实施改革方案。
六、资产处置
(一)集体企业资产属于集体经济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集体企业资产,防止集体企业资产流失。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应尊重历史,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尊重职工意愿,委托评估、公开拍卖,做到公平、公正。
(二)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因改制需要处置资产,经出资人同意,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5个工作日公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实施。
(三)停止主营业务依靠非主营业务收入存续的企业,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进行资产处置,在实施企业关闭职工分流安置时一并处理。因市政建设拆迁、土地征收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例外。
(四)已改制关闭、职工分流安置结束和有条件做好清算工作的企业若还有剩余资产,由主管部门归集统一管理或委托企业上一级联社监管使用,专款专用。
(五)因土地征收、重点项目建设、道路改扩建等拆迁关闭职工分流安置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地交房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职工安置
(一)安置程序
因改制、关闭等原因需要职工分流安置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安置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5个工作日公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职工安置基准日以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二)经济补偿金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2.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
(1)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当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企业在安置过程中,若出现安置资金不足,可通过职工民主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等方式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
(三)社会保险费
1.企业社会保险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2.身份置换或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从身份置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由个人缴交,之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清算缴交,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经济补偿金中扣除。
3.在清算过程中,若出现安置资金不足,企业社会保险费可采取民主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方式解决。
(四)其他
1.伤病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救济费、离休干部和“5·12”干部各项补助费、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952年前参加工作的厂级领导、1969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归侨、劳模等安置费用和项目,可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关闭解散工作程序等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2〕246号)以及相关文件执行。
2.企业在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必须预留相应的档案保管费用、留守费用等资金,以继续为原企业职工提供服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具体解读。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集体企业及其他集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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