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1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6〕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5〕251号,以下简称《方案》)已印发实施。鉴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精简、人员精炼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队伍优势和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方案》精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以下简称“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在自贸区福州片区范围内,行使原由各相关行政部门承担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商贸管理、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在仓山区、马尾区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加挂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仓山分局、马尾分局和福清分局的牌子,在自贸区福州片区范围内,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规定的工商、质监、食药监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其日常工作由仓山区、马尾区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同时,由仓山区、马尾区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按季度将监管、处罚的信息上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保税区范围内的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工作及日常工作由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承担。
自贸区福州片区范围内的商贸、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仍由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独立行使。
三、除《方案》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按原有分工行使。自贸区福州片区范围内其他监管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开展相应监管执法工作,除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还应积极配合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在自贸区福州片区内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四、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仓山区、马尾区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及时收集、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尽快启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处罚专用1号章、2号章和3号章,并分别交由仓山区、马尾区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和使用,且明确行政处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相关权利义务及监管责任要求。上述仓山区、马尾区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承担。
对相关单位的相应具体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究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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