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15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
福州市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实施方案
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给我市带来持续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造成我市闽清、永泰等县严重受灾,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做好灾后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减少灾害损失,维护工业企业安定稳定,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因“尼伯特”台风受灾的工业企业
二、恢复生产时限
受灾工业企业原则上灾后一个季度内恢复生产经营,严重受灾企业半年内完成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具体完成时间由企业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扶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对省财政拨付给我市的企业救灾专项资金,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金,专项用于灾区抢险救灾物资购买、储备和运输等费用支出,以及对受灾严重的企业未投保部分的损失或理赔不足部分的损失给予补助或用于补助受灾企业灾后重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二)惠企政策扶持。
一是2016年度对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闽清、永泰受灾企业,标准上浮20%。
二是新增贷款贴息补助,对严重受灾企业因灾后重建或异地搬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产生的新增贷款,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贴息,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期限暂定2年。
三是对严重受灾需异地搬迁的企业,原企业用地地类为村庄(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建制镇(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和采矿用地(不含盐田生产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的可列入旧村复垦项目上报,所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可用于拆旧、复垦和依法补偿,剩余资金可用于新村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四是对严重受灾的闽清企业,在2016年市本级安排给闽清县的“煤改天然气项目补助”3000万元专项资金中,优先扶持受灾建陶企业重建天然气生产线项目,或用于企业受灾补助和灾后重建,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五是2016年度各级惠企政策中需要闽清、永泰配套资金的部分,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是受灾企业灾后重建补助与各项惠企政策可同时享受。对个别严重受灾企业及对当地有特殊贡献企业,可采用“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如何兑现重建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三)减负政策支持。
一是对闽清、永泰严重受灾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企业,受灾前所欠电费可延长至恢复生产后次月缴交,但不能晚于2016年12月,并免交滞纳金至今年底。
二是对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所需缴交的属地方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缓至2018年补缴。
三是对企业受灾损失较大,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受灾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如下:1.企业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减免2016年度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企业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按税法规定期限纳税确有困难的受灾企业,经企业申请,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国税)或市级税务机关(地税)批准,可以缓缴税款,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福州供电公司。
(四)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受灾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按优惠利率优先支持其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工业企业,允许其贷款合理展期、延期,确保不抽贷、压贷,并视情况合理追加信贷投放。原则上受灾工业企业信用评级不降低,贷款展期、延期不罚息。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五)行政审批支持。
对受灾严重的企业,需异地搬迁改造或原址重建的,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审批进程,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相关规费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增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灾区企业恢复重建。要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解企业所难,确保企业恢复生产重建工作有序组织、有效展开、尽快完成。
(二)狠抓落实,突出重点。
要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将企业灾后重建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层层落实责任,积极深入灾后重建第一线,把各项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细化任务措施,合理确定重建重点和建设时序,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实际,实施分类救助,保障救助重点,对重灾区给予适当倾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三)摸清情况,分类指导。
要部署闽清、永泰、闽侯等经信部门会同各受灾工业园区、乡镇抓紧核实,详细、全面、彻底地收集掌握全市工业企业受灾和恢复情况。根据企业受灾实际,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实施分类指导,按照“市指导县重点帮扶规上企业,县指导乡镇重点帮扶规下企业”的原则,积极协助企业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四)加强监督,确保公平。
要加强民主监督,严格执行救灾政策,确保公平公正救助。强化效能督查,加强救灾物资和资金监管,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附则
本《方案》由市经信委负责相关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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