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13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福州市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
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给我市带来持续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造成我市闽清、永泰等县严重受灾,耕地损毁严重。为及时修复保护灾毁耕地,确保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灾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指导,积极服务,认真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及时恢复农业生产。
二、目标任务
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所在地政府应组织群众3个月内完成复耕;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复垦。
(一)宜修尽修。灾毁耕地具备复耕复垦条件的,均须实施修复保护。
(二)因地制宜。根据各地耕地灾毁情况,分类采取措施,把农田道路、田间灌排工程建设和土壤改良等作为修复保护重点内容。
(三)政府主导。灾毁耕地的复垦工作由政府主导,县(市)区及乡(镇)政府为主体责任单位。市、县财政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四)提早预防。各地在安排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时,对防护设施不完善、易受灾损毁的成片耕地应给予优先安排,完善耕地水利防护设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核实灾毁耕地情况
乡(镇)政府组织所在地村委会核实灾毁耕地情况,分类明确具体位置、范围和面积:一是灾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耕地;二是灾毁程度较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三是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灾毁耕地情况于灾后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及国土、农业部门。
(二)制定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乡(镇)政府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制定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并附灾毁耕地范围位置图及现场照片,于灾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政府及国土、农业部门。
(三)分类组织实施
1.自行复耕。对可自行复耕的耕地,由受灾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尽快组织群众开展复耕,清理地面杂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于灾后3个月内完成复耕,恢复农业生产。
2.工程措施复垦。乡(镇)政府上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后,县级国土、农业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复垦建设内容和复垦建设资金,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土、农业部门批准实施。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灾毁耕地复垦工程在4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后,由县级国土、农业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县级国土、农业部门应加强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分别于当年12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将复垦项目立项实施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土厅、农业厅。
3.在建专项农田建设项目灾毁修复。在建的专项农田建设项目因灾受损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按规定批准。灾毁修复补助资金在项目主管部门的专项涉农资金中安排。
4.核销不可复耕的耕地。对于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级国土部门核定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
(四)责任单位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扶持政策
(一)市级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与省级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资金按同比例予以配套保障,纳入专项涉农资金范畴。
在省、市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仍不足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从涉农资金中自筹配套解决。
群众自行复耕的补助资金,在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基础上,市级按照省级资金同比例下达。需要工程措施复垦的灾毁耕地,按省复垦实施方案执行,省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配套保障资金优先安排解决。
在建土地整治项目灾毁修复,按照批准的复垦实施方案执行。灾毁耕地复垦修复补助资金在项目主管部门的专项涉农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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