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7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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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乡村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下同)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关心教育乡村教师,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两小时的学校政治理论学习。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新师岗前培训、常规培训和名优骨干教师高端培训等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和教师诚信管理体系,构建教师师德师风与诚信档案,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诚信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当年职业道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当年职称申报资格。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市属师范院校要完善免费师范生试点,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的定向培养。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乡村教师队伍实际,对乡村教学点补充新任教师,通过放宽招聘条件,可专项公开招聘,不参加全省统一笔试,择优聘用。全面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大专及以上学历到乡村幼儿园及特教学校任教,连续任教服务期至少5年,试用期满后逐年退还最高2万元学费。永泰县(省扶贫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市)区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本级财政负担。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计划,公开招募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支教教师补贴标准参考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各派出教育行政部门同级财政承担。加强紧缺学科师资补充,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将原享受的农村教师补贴调整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核定,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的补助,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考虑各县(市)区财政支付能力情况,永泰县(省扶贫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级财政综合奖补部分,市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闽清县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罗源县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本级财政承担(含市高新区)。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和办法,每年度预算安排体检专项资金,组织乡村教师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免费体检。发动社会力量和教师自身力量,通过成立乡村教师扶持基金、教师互助基金等形式,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充分利用乡村学校闲置校舍,按照省定标准,改建教师周转宿舍,并做好周转宿舍管理工作,原则上周转房租期不得超过五年,保障交流教师、支教教师和边远山区学校(教学点)教师的住宿需求,建设一批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所需经费从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优化乡村学校教师编制配置。依据省定编制标准和政策,统一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小规模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小学31~200人的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建立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各地现有的事业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编制优先用于乡村学校补充紧缺学科教师,保障乡村教育发展的需要。县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本地实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片(区)、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五、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城乡学校实行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初中学校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2:4.5:3.5,小学学校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5.5:3.5,各县(市)区在现有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统筹一部分中、高级岗位,用于乡村教师校际交流、跨片区明岗竞聘等。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申报晋升职务推荐和岗位聘任的考评办法,对乡村教师评聘高级职称不作课题研究和公开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化对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考核。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鼓励教师长期在乡村任教。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完善城镇教师乡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经历。2018年起,县、镇小学新任教师应有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历。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学段交流、跨校竞聘、小片区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村小、教学点流动。城区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职务等级,在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1级。原则上不得从教师队伍中抽调人员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新任教师见习培训制度,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应在优质学校跟岗学习一年以上,通过理论培训与实践指导,使新任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实施乡村校长助力工程和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5年内将全市乡村校长、教师轮训一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其中,省级重点培训乡村学校正职校长、教学点教师,并为每所学校培养1~2名骨干教师;市级重点培训乡村学校副职校长和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并为乡村每所学校培养1~2名骨干教师,其余乡村教师培训由各县(市)区完成。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项培训,于2017年前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破解乡村优质资源不足的难题。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推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化建设,适当增加教研人员配备,支持各地建设区域性教师发展中心,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培训功能,整合市级和本县(市)区优质教育人才和资源,通过专项培训、搭车培训、落地培训等方式,扶持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成为当地教师培训的主体,为乡村教师开展实用、有效的本土化教师培训。根据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精选培训内容,采取跟岗学习、顶岗置换、网络研修、菜单式选课、订单式专家送培送教、校本研训等多种形式,深入一线课堂,将教学的实际问题转化为研究课题,将研究成果推广为培训专题,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乡村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市级每2年评选奖励100名优秀农村教师,每人发放2000元奖励资金。发动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在国家、省、县三级分别对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基础上,市级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的教师颁发相应荣誉证书。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和各级优秀教师、先进个人等荣誉应向一线乡村教师倾斜。


九、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在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乡村教师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乡村教师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年度绩效考核、聘后管理等政策。增强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发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教职工聘用管理、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作用,充分调动乡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从教行为,培育良好校风、师风、教风。对学科富余人员要及时调整学校和岗位,对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及时转岗从事生管、后勤等工作,要依法依规及时撤销违纪违法者的教师资格,坚决将其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通过对超编学校教师分流等方式,不断优化乡村教师年龄、学历、学科等结构。


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两项督导”“教育强县”等督政指标体系,建立督导公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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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