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8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作的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37:34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作的意见(试行)





榕政办〔201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适应福州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满足新办校、增班增生校迫切的师资需求,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优先保障教育民生工程用编需求

对教育民生工程急需的师资用编需求,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控编减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5〕27号)的要求,从各部门精简下来留在编制部门管理的编制优先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用编要求,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的师资需求有编可补。

二、坚持总量控制灵活使用的原则

在县域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调剂用编需求,打破校与校之间的编制使用瓶颈,最大限度地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优先保障新办校、新区校、增班增生校急需师资用编需求。

三、积极探索建立聘用制师资力量

积极探索招聘部分聘用制编外教师,确保新办校、增班增生校正常开学急需师资需求。

(一)招聘程序。

1.在控编期内由编制部门按每学年最新学生数,核定编外聘用人员控制数。

2.用人学校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控制数内,根据教育教学急需申请使用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及编制部门核准。

3.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准的用人学校编外聘用人员使用数,按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组织招聘聘用制编外教师。

4.通过公开招聘的聘用制编外教师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编制部门核准的用人学校编外聘用人员使用数统筹安排到用人学校。

(二)聘用制编外教师管理。

1.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由用人学校与聘用制编外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并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聘用合同一学年一签订,学年结束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用人学校按照新学年学科教学需要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未经用人学校续聘的,即自然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制编外教师由县(市)区域教育、人社等部门主办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2.实行与编内教师“同工同酬”的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制编外教师工资按聘任岗位在编教师的相应标准予以确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用人学校按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用人学校根据平时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五险一金”按事业单位标准缴交。聘用制编外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核拨。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聘用制编外教师专业职务晋升、聘任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晋升、聘任相关规定执行。

(三)面向聘用制编外教师择优聘用为编内教师。

各县(市)区用人学校因教师退休、解聘等腾出的空编,优先用于面向已通过公开招聘招考补充的聘用制编外教师招考。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所属学校空编情况、学科教师需求情况及聘用制编外教师情况,按优先用编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制定面向聘用制编外教师择优聘用为编内教师的学科招聘计划及方案,采用面试考核办法择优聘用聘用制编外教师为编内教师,并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师资需求的用人学校。

四、认真做好市属学校教职工编制调剂使用工作

福州市属学校教职工编制调剂按本文第一、二款执行。控编期内编制总额用满后,对新办校、增班增生校新增师资需求参照本文第三款聘请聘用制编外教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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