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6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榕政办〔2016〕62号
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公立医院:
《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管委)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5〕5号)和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医改组〔2015〕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医管委受市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对市属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市属公立医院是指由市政府举办的医院。
第四条市医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管办)负责本规程的实施工作,市医管办设在市卫计委。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医管委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市医管委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市医管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医管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推进市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
(三)审定市属公立医院财务预决算、政府投入、医保经费、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
(四)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资产核销、处置;
(五)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
(六)审定市属公立医院人员编制配置标准;
(七)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以及院长、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和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医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市医管委主任负责主持医管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的授权委托,可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市医管委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市医管委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认真执行市医管委决议、决定;
(三)不得泄露市医管委会议讨论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市医管委成员身份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遵守市医管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医管办由市医管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推荐,报市医管委批准。
第十条市医管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医管委会议准备工作;
(二)对提请市医管委研究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医管委审批;协助市医管委领导组织处理相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督促检查市医管委决定事项及市医管委领导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对市属公立医院运行情况和效率、财务资产运行和使用、国有资产安全等实施监管;
(五)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和总会计师的绩效考核;
(六)负责市医管委、市医管办公文收发、运转和印制工作,以及相关信息采编和分析;
(七)负责办理市医管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市医管办设主任1名,负责医管办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市医管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市医管委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市医管委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市医管委全体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市医管委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四条市医管委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
(二)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政府投入、医保经费、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资产处置,及医院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
(四)审定市属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或岗位配置标准;
(五)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绩效工资总额、院长和总会计师目标年薪;
(六)听取审议院长述职报告、审定院长绩效考核结果;
(七)听取审议市医管办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市医管委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医管办、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市医管委专题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研究事项,确定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市医管委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市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医管委决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专题事项。
第十七条市医管委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列席。市医管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医管委会议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被委托人应当遵守本规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市医管办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和报批,以及会议通知、记录,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第四章市医管委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凡属于市属公立医院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市医管委职责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以下程序报市医管委,未经医管委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作出决定和规定。
(一)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需要市医管委研究的事项和初步意见报市医管办。
(二)市医管办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可以由市医管办沟通协调解决的,由市医管办主任会议研究,报市医管委主任同意,以市医管办名义行文印发执行。不能解决的,由市医管办提出办理意见报市医管委主任。
(三)市医管办根据市医管委主任的批示要求,按本规程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市医管委或市医管办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保证市医管委决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市医管委各成员要将本单位涉及市医管委职能的具体业务和事项列出清单,明确申请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
第五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医管委、市医管办公文管理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种公文。
第二十三条 市医管委和市医管办公文可以直接印发成员单位和市属公立医院执行,也可以要求成员单位以部门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第二十四条以市医管委名义行文的,由市医管委主任签发,经授权亦可由副主任签发。以市医管办名义行文的,原则上由市医管办主任签发,重要文件可报市医管委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市医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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