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3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下游福州段2016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下游福州段2016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闽江下游福州段2016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闽江下游福州段2016年度
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闽江下游河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水利厅2015年5月批复的《闽江下游福州段2015-2017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特制定《闽江下游福州段2016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专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法规依据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10〕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219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近年来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16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三、采砂计划
(一)闽清县河段
1.可采区:(1)大箬可采河段,长0.979km;(2)马坪可采河段,长3.141km。
2.禁采区:(1)水口禁采河段,长6.212km,范围为从水口水电站大坝下游开始至大箬禁采区(含水口大桥、水口调度站);(2)大箬禁采河段,长1.188km,范围为从水口禁采区开始至大箬河段可采区(含北溪大桥);(3)白石坑禁采河段,长2.588km,范围为从大箬河段可采区开始至猴山河段禁采区(含拟建的水口二道坝);(4)猴山禁采河段,长2.266km,范围为从白石坑河段禁采区开始至白河江河段保留区(含猴山泵房);(5)白河江禁采河段,长1.86km,范围为从白河江河段保留区开始至马坪河段禁采区(含闽清大桥、渡口码头、渡口村易崩岸段);(6)马坪禁采河段,长1.507km,范围为从白河江河段禁采区开始至马坪河段可采区(含闽清县火车站);(7)相关的禁采水域。
3.保留区:白河江河段保留区,长1.908km。
4.计划开采量:闽清县2016年2个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为21万m3,其中大箬可采河段为16万m3、马坪可采河段为5万m3,安排小型链斗式采砂船2艘以内。
(二)闽侯县河段
1.可采区:(1)埕头可采河段,长2.528km;(2)马坑可采河段,长2.564km;(3)唐举可采河段,长2.988km。
2.禁采区:(1)竹岐禁采河段,长7.464km,范围为从竹岐河段保留区开始至荆溪河段禁采区(含竹岐水文站以及竹岐大桥、竹西渡口码头、青岐渡口码头、汶洲人渡码头、竹岐下游易崩岸段);(2)荆溪禁采河段,长4.335km,范围为从竹岐河段禁采区开始至白头河段禁采区(含福州绕城高速公路桥以及向莆高速铁路桥);(3)白头禁采河段,长3.601km,范围为从荆溪河段禁采区开始至淮安头河段禁采区;(4)相关的禁采水域。
3.保留区:(1)汤院河段保留区,长1.517km;(2)大目埕河段保留区,长3.482km;(3)沙白头河段保留区,长3.000km;(4)竹岐河段保留区,长2.556km。
4.计划开采量:闽侯县2016年3个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为160万m3,其中埕头可采河段为27万m3、马坑可采河段为31.5万m3、唐举可采河段为101.5万m3,安排中小型链斗式采砂船4艘以内。
(三)闽江南港河段
闽江下游淮安头至金刚腿河段均列为禁采区。
(四)总量
综上,2016年共安排5个可采区进行采砂,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为181万m3。其中,闽清县河段为21万m3、闽侯县河段为160万m3,安排采砂船控制在6艘内。
2016年度开采的河砂总量安排福州市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135万m3(含水利工程建设用砂10万m3),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46万m3,由市水利局负责调度供应。
四、堆砂场设置方案
闽江下游沿岸堆砂场设置总数控制在33处以内,其中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13处,县(市)区设置堆砂场20处。
(一)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由市重点办提出砂场设置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砂场的内部管理由市重点办负责。
(二)县(市)区堆砂场指标分配如下:闽清县1处、闽侯县6处、仓山区5处、马尾区2处(含琅岐1处)、长乐市5处、连江县1处。根据科学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砂场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市水利局备案。县(市)区堆砂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指导检查监管。
五、开采、经营与监管方式
(一)统一组织开采。闽清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清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闽侯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侯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水利局负责闽江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以及总量控制和监管。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负责专营,闽清、闽侯县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砂计划,经审批后由闽清、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计划指标内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的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建立《河砂准运单》制度。《河砂准运单》、《定额凭证》分别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河砂水、陆路运输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每月核发量控制在20万m3以内,出境(出口)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闽清县、闽侯县砂石办要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实施方案和经许可的采砂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事运砂的船舶、车辆开具河砂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河砂准运单当日开具,24小时内有效,过期作废;未持准运单的,采砂业主不得为其装载河砂作业,否则以不按规定采砂行为论处;未持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由水政监察、公安边防、海事、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建立运砂情况“一日一报”制度,闽清、闽侯等县砂石办与国有采砂企业应提前一天将当日采砂量与次日运砂量、运砂船船号及运砂车牌号、方量、目的地等以报表形式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汇总一次供砂情况,作为核发准运单的依据。
(四)建立台账制度。采砂业主应按“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情况(有关台账、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个月生产统计表,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凡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采砂情况的检查与指导。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闽清县、闽侯县要在可采区及闽江重要河段安装“全球眼”实时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超量开采。
(五)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市水利、效能、监察等部门要对闽清、闽侯等县河砂实际开采量、河砂运输情况,以及河床变化情况等实行半年和年度检查考核。对严格按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超计划开采、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没收相应的河砂收益,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河砂开采量。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沿岸工程设施保护。要在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基础上,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列为禁采区,确保防洪堤、岸滩、桥梁、水闸、码头、取水口、电缆等有关设施的安全。
(二)加强总量控制。要严格执行河砂准运单制度,运砂船舶要按实计量,平仓运载,严禁超载。在每日通报采运砂情况基础上,闽清县、闽侯县要每月10日前向市水利局报告上一月实际采砂量及当月采砂量计划。
(三)严格《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拟参与采砂的船舶经地方海事局进行适航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市水利局审核许可,审核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给采砂船业主。
(四)严格采砂作业时间。每天河砂开采时间为5:30-17:00,超时间开采按非法采砂论处。
(五)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境外。对未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违者由港口、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市水政监察支队与福州边防支队建立长期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并会同闽清、闽侯县开展跨县联合执法。对闽江下游河道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巡查,对查处的违法采运砂船一律实施扣押,对“三无”采运砂船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和销毁,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吹砂、违规设置堆砂场等行为。同时,闽清、闽侯、长乐、仓山、马尾等沿江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要会同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岸滩盗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严格控制从闽江吹砂填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河砂吹填造地,县(市)区确需从闽江吹砂填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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