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6〕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6〕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在榕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28号)精神,促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则
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福州辖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福州辖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小微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等)。
(一)试点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小贷险试点工作。
2.规范管理、风险共担。加强小贷险业务监管,规范试点金融机构的运营和小微企业的资金管理,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也不得转借他人;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管理机制,对小贷险的业务风险由参与各方共同承担。
(二)参与机构
选择若干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意见条款、有意愿开展小贷险试点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根据本意见,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金融办备案。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开展合作。
二、业务管理
(一)开展小贷险业务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提供小贷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
2.在榕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3.五年内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试点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
2.在榕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3.五年内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贷险:
1.在福州辖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农业种养殖大户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以上经营状况正常;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
3.资信良好,有偿还债务能力,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4.农业种养殖大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或规模养殖满2年以上;
5.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小贷险单户贷款金额实行差别上限:试点前两年,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30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不超过1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50万元。试点第三年,相应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可再调高20%。
(五)小贷险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在如下限额内实行差别利(费)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险费和贷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1.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
2.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过2.5%(年化费率);
3.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0.1%(年化费率);
(六)小贷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不超过一年。采取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贷方式;利息按月或按季收取。
三、运作流程
(一)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小贷险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材料。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告知。审查结果由首次受理的银行或保险机构第一时间通知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接到资格审查批准通知后,应先向试点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并缴清保费,保险公司给予出具相应的保险合同。小微企业获试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后,与试点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给予放贷。
(三)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紧密合作,共同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贷、放贷效率。
(四)贷款期满后,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续贷续保申请,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有关续贷续保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四、风险监管
(一)试点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
(二)试点保险公司成立小贷险专门管理中心,承担保险方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贷后管理、理赔追偿、培训宣传、市场拓展等职责。
(三)小贷险贷款发放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小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试点银行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小微企业还贷能力,试点银行对小微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对因小微企业主发生意外而造成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将赔付资金优先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偿还小微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四)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市金融办可根据情况向相关银行核实。试点期间,累计赔付金额(追偿所得款项可以扣除)与累计贷款金额之比超过3%时,暂停新增业务办理,经整改并报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重启新增业务办理。
(五)公安、法院、人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追偿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欠款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追偿,全力维护金融债权。追偿款及相关追偿费用根据银保合作双方风险损失比例进行分摊。对失信小微企业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小微企业拖欠、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五、风险分担及补偿政策
(一)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贷款利息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银行依法依规追索未果的,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试点运行稳定后,可视情况调整银保双方风险分担比例。
(二)建立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试点期间,省财政安排667万专项资金,市财政按1:1配套安排667万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亦按1:1分担),共同设立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小贷险。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对试点保险公司申请补偿期间内赔付超过同期实收保费60%的部分给予逐笔补助:保险公司单笔赔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补助金额按照不超过赔付金额的90%计;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赔付金额的70%计。试点期间,以风险补偿基金全部金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经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补助后发生的保险公司追偿所得,在扣除追索费用后,应按原补助比例在下次结算时返还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
(三)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发放。补偿基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保险公司应在每半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即7月底、1月底前)对期间符合条件的补偿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经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保险公司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1.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2.期间小贷险承保清单、保险合同、保费发票、保费收入财务凭证;
3.银行借款合同;
4.银行索赔申请及附件;
5.期间小贷险赔付清单、赔付发票、赔付支出财务凭证;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对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偿基金的,一律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基金,五年内禁止参与小贷险业务。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二)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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